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供用电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电力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用电的监督工作。但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工作必需,可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的职责是: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2.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3.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就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4.负责月用电计划审核和批准工作;5.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6.负责进网作业电工和承装 (修、试)单位资格审查,并核发许可证;7.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8.依法查处电力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