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一、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