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办法第一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第二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建设单位要求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一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内容完整。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二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四条 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二 向施工、监理单位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三 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