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办法 ( 2014.4.29 立法 小 组 修改 稿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 四 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监督 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立法宗旨 和依据 】 为了 规范 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 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 管理 工作 , 充分发挥依托单位的作用,保障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 依托单位,是指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
2、科学基金委) 注册 且在科学基金工作中依法履行管理、服务 和监督 职能的单位 。 依托单位的注册、 监督、 保障、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依托单位 的 科学基金管理 工作应当坚持科学 规范、有效监督、 保障有力 的原则 。 第四条 【 基金委 职责 】 自然科学基金委 在依托单位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和决定 依托单位注册申请 、变更以及注销 ; (二) 指导 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 和 组织培训; (三) 监督 依托单位 科学 基金管理工作 ; (四) 其他 与依托单位管理相关的工作 。 2 第五条【依托单位职责】 依托单位 应当认真履行科学基
3、金管理工 作职责,规范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程管理。 依托单位应当配合自然科学基金委及相关部门对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六条 【注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 机构以及 其他 公益性 机构 , 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 (一)具有 独立 法人资格; ( 二 ) 业务范围中 具有 科学研究的相关内容; ( 三 ) 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 科学技术人员 ; ( 四 )具 有 开展 基础研究 所需 的 条件; ( 五 ) 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 构和制度; ( 六 ) 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 (
4、七)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第七条 【注册受理】 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一次集中受理注 册申请 , 受理 注册 通知 应当在受理 申请起 始之日 30 日前公布 。 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注册为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随时受理注册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按自然科学基金委的要求提交注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查公布】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完成注册审 查并作出决定。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注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者并公布依托单位的名称、注册号码等基 本信息;决定不予注册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注册变更 申请 】 依托单位出现下列
5、情形之一,应 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变更申请: (一) 单位名称、 基金管理联系人信息 、银行基本帐号等基本信息变更; 3 (二) 法人类型发生变更; (三) 因法人合并、分立等发生变更。 ( 四 ) 其它需要变更的情形。 第 十 条 【 注册 变更审批】 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及 时完成对于变更申请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者并公 布依托单位名称;决定不予变更的,按照本办 法第十 一 条规定处理。 第十 一 条 【注销管理】 依托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自然科学 基金委可以注销其依托单位资格 : (一)依托单
6、位提出注销 申请 的; (二)不 再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 发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四)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其变更申请决定不予变更的; 发生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处罚期满后可以 重新 申请为依托单位;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布 被 注销依托单位的名称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延续申请】 依托单位连续 5 年未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提前告知依托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延续资格申请,依托单位未按时提出申请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注销其资格。 第 三 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组织申请职责】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符合 科学 基金 项目申请
7、条件的本单位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资助,为申请人提供申请科学基金资助的咨询和指导。 依托单位不得将另一依托单位作为本单位的 下 级单位申请科学基金资助。 第十四条 【特殊人员申请管理】 依托单位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同意作为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4 术人员的依托单位的,应当认真审查该人员的资质和条件, 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应当明确项目保障条件、工作时间、管理权限、经费使用、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内容。对于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还应当经其所在单位书面同意。 依托单位应当对上述申请人的资格和信誉负责,并实施有效的管理。 第十五条 【按时报送职责】 依托单
8、位应当按 要求 ,在规定期 限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 下列材料 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 (一) 项目 申请材料 ; (二) 资助项目 计划书; (三) 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四) 项目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 (五) 项目变更、终止申请材料; (六) 年度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七) 项目资 金 年 度 收支报告 ; (八) 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原始记录查看职责】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原始记录制度。 依托单位应当责令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做好原始记录,定期对本单位的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原始记录进行查看。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对资助项目进行抽查以
9、及其他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需要查看原始记录的,依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项目 变更 的管理职责】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一) 项目负责人不再是 本 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 (二) 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 项目负责人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5 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 (四) 需要由依托单位提出的 其他 情形 。 第十八条 【 资金 管理职责】 依托单位应当依照科学基金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规范管理, 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 。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
10、经费之日起 7 日内,应当回复自然科学基金委和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十九条 【结题 后期 管理职责】 依托单位对 科学 基金资助项 目结题及项目研究形成的成果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 制度 : (一) 建立 科学 基金资助项目档案,项目结题后 及时归档; (二) 对 科学 基金资助项 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 进行 管理 ,促进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转化与传播 ; (三) 做好 科学基金 资助 项目结题后 成果 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及时告知职责】 依托单位应当 及时 将自然科学基 金委的以下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 (一) 项目初步审查结果通知; (二) 项目批准资助通知; (三) 项目变更 审
11、核 结果通知; (四) 项目结题审核结果的通知; (五) 其它需要的通知事项。 第二十一条 【 年度 管理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撰写年度基金 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并 在规定的时间将年度 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年度 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应当包括 本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情况、取得的重 要成果 以及 对科学基金管理提出 的 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 内部 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 机制,跟踪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科学基金资助资金的使用,严格依法 处理本单位 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 出现的违 法 行为。 依托单位在 科学 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 如
12、 发现问题 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 及时 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 第 四 章 保障措施 6 第二十三条 【组织管理】 依托单位应当将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列 为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健全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 。 依托单位应当确保 负责 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科研、财务、人事、 审计、 资产、 档案等 相关 机构 协 调一致,共同 保障本单位科学研究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 【条件保障】 依托单位应当提供 实施 科学基金资助 项目必要的实验平台、工作环境等条件。 第二十五条 【人员保障】 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确保 项目研究队伍的稳定。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不得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变更、增加
13、或减少项目参与者。 第二十六条 【时间保障】 依托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符合所承担的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类型的 要求 。 依托单位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的聘用期一般应当覆盖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期限。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员】 依托单 位应当选择 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热心服务于科学技术的管理人员 从事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并保障科学基金管理人员的稳定和管理人员变动时的工作衔接 。 科学基金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科研法律法规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制度,积极参加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的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自身教育】 依托单位应当教育本单位的基金项目
14、 申请人、 负责人、参与者、 评审专家和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自然科学基金委学术不端处理、回避、保密等各项规定,共同营造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良好科研环境。 第二十九条 【 地区 联络网】 自然科学基金委 支持 地区联络网 组 织的科学基金管理 工作 培训、研讨 、经验交流 等活动 。 科学基金地区联络网是依托单位之间的自治性组织,自然科学基 金委应当对其 进行指导和监督,并为地区联络网提供部分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培训与表彰】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依托单位进行法7 律法规、政策措施、业务 知识或者管理经验等内容的培训。 自然科学基金委定期表彰在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依托单位、地区联络网和
15、个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抽查机制】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建立抽查机制, 定期抽查依托单位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等 事项 ,并公布抽查结果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信 用 管理】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依托单位信用记 录制度,对依托单位进行信用评级,实行 分级 管理。 依托单位的信用等级分为五级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重点抽查 信用 等级 较低 的依托单位,不得对其 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信用记录】 依托单位的信用记录包括 履行职责情 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抽查及奖惩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 。 第三十四条 【公众监督】 自然科学基金委接
16、受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对依托单位及其 科学基金管理 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 第 六 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注册责任】 申请依托单位 注册 或者变更 时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予以警告: (一)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 (二)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三)未在发生变更情形 30 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不予注册;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
17、一的,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履行保障 科学 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 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8 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 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八) 允许处于不得申请处罚期内的人员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 (九) 存在其它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不履行科学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职责的。
18、第三十七条 【暂停依托单位资格】 依托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三十 六 条 规定的情形, 情节严重的 ,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给予通报批评, 3至 5 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 第三十八条 【刑事责任】 依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或者评审专家财 物 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三十九条 【共同犯罪】 依托单位明知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 负责人有条例第 三 十 九 条规定的行贿、伪造或者变造行为,而放任或者共同实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 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参照适用 1】 对于实施 条例第四十二 条规定 活动的机构,可以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 (二) (三)(四)(五) 项的要求,其他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参照适用 2】 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活动中涉及中国 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生效】 本办法自 2014 年 *月 *日起施行。 2007 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