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 婚 协 议 书男 方 : XXX, 男 , 汉 族 , 19XX 年 X 月 X 日 , 住 址 : 重 庆 市XX 区 XX 路 XX 号 X 幢 XX, 身 份 证 号 码 : 51XXXXXXXXXXXXXXXX.女 方 : XXX,女,汉族,19X X 年 X 月 X 日,住址:X X 省 XX 县XX 镇 XX 村 XX 号,身份证号码:41X XXXXXXXXXXXXXXXXX.男 方 与 女 方 于 年 月 日 在 区 民 政 局 登 记结 婚 , 于 年 月 日 ( 农 历 月 初 ) 生 育 一 子 ( 女 ), 取 名 ( 性 别 , 男 /女 , 汉 族 , 身 份
2、 证 号 码 : XXXXXXXX) 。后双方常因琐事吵架,长期感情不和,致 使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 已 无 和好 可 能 , 现 双 方 自 愿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订 立 离 婚 协 议 如 下 : 一 、 男 女 双 方 自 愿 离 婚1、 双 方 自 愿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 自 愿 签 订 离 婚 协 议 。2、 签 订 本 离 婚 协 议 时 双 方 明 确 该 协 议 的 权 利 义 务 内 容 , 自 愿接 受 本 协 议 内 容 的 约 束 。3、 双 方 签 订 本 协 议 时 , 无 智 力 及 精 神 异 常 ,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
3、合 法 、 有 效 。 无 强 迫 和 威 胁 等 违 法 行 为 与 情 形 存 在 。4、 为 保 证 协 议 的 真 实 性 , 双 方 各 自 邀 请 一 名 见 证 人 进 行 本 协议 签 订 事 宜 的 见 证 , 见 证 人 有 权 持 有 该 协 议 。5、 双 方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结 婚 证 复 印 件 、 债 务 欠 款 依 据 、 购 房合 同 复 印 件 、 车 辆 行 驶 证 复 印 件 、 出 资 验 资 报 告 书 复 印 件 、 公 司.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孩 子 出 生 证 明 书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等 资 料 作为 本 协
4、 议 附 件 , 构 成 本 协 议 内 容 。 二 、 子 女 抚 养 、 抚 养 费 及 探 望 权 : 1、 孩 子 XXX 由 女 方 ( 男 方 ) 抚 养 , 随 同 女 方 生 活 , 由 女 方负 责 孩 子 抚 养 费 用 和 日 常 生 活 起 居 。2、 孩 子 的 生 活 费 、 教 育 费 、 医 疗 费 等 相 关 抚 养 费 用 全 部 由双 方 共 同 负 责 , 男 方 每 月 支 付 孩 子 生 活 费 元 , 直 至 孩 子年 吗 十 八 周 岁 。 教 育 、 医 疗 、 保 险 等 大 笔 资 金 支 出 有 男 女 双 方 按照 一 人 一 半 的
5、方 式 承 担 。 ( 也 可 约 定 由 男 方 或 者 女 方 一 人 承 担 )3、 女 方 需 负 责 孩 子 的 抚 养 直 至 付 到 孩 子 大 学 毕 业 为 止 。 4、 在 不 影 响 孩 子 学 习 、 女 方 正 常 生 活 的 情 况 下 , 男 方 可 随时 探 望 女 方 抚 养 的 孩 子 。 女 方 不 得 无 故 阻 挠 , 也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男方 的 探 望 。三 、 夫 妻 婚 前 财 产 处 理双 方 共 同 确 认 : 双 方 各 自 名 下 所 有 的 一 切 婚 前 所 有 的 固 定 资产 、 存 款 、 股 权 、 投 资 等 一
6、切 资 产 归 各 自 所 有 。 双 方 不 得 以 任 何理 由 提 出 异 议 并 进 行 权 利 主 张 。四 、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处 理 : 1、 存 款 :( 1) 双 方 现 在 各 自 名 下 所 有 的 一 切 银 行 账 户 存 款 , 归 各 自所 有 , 不 予 以 分 割 。.( 2) 双 方 互 不 主 张 此 部 分 存 款 归 各 自 所 有 的 权 利 。 此 部 分 共同 财 产 处 理 在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后 , 对 双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各 方 不 得再 另 行 提 出 异 议 以 及 权 利 主 张 。2、 房 屋 :
7、( 1) 由 夫 妻 婚 后 共 同 出 资 , 一 次 性 付 款 购 买 的 位 于 市XX 区 路 号 幢 单 元 楼 号 住 房 一 套 的 所 有 权 归( 男 ) 女 方 所 有 。( 2) 房 屋 具 体 信 息 为 : , 购房 价 款 : 。 所 有 状 况 : 。( 3) 作 为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的 此 部 分 房 产 , 女 方 为 取 得 该 房 屋 所有 权 需 现 金 一 次 性 按 照 合 同 价 款 补 偿 男 方 万 元 ( 大 写 : 万 元 整 ) 作 为 分 割 此 部 分 财 产 的 补 偿 金 。( 4) 房 地 产 权 证 的 业 主 姓
8、名 变 更 的 手 续 自 房 产 证 办 理 下 来之 后 , 1 个 月 内 男 方 协 助 女 方 办 理 。 男 方 必 须 协 助 女 方 办 理 变 更的 一 切 手 续 , 过 户 费 用 由 女 方 负 责 。 如 男 方 没 有 按 时 协 助 女 方 办理 相 关 手 续 , 男 方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并 赔 偿 女 方 的 损 失 。( 5)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后 , 所 有 权 、 居 住 权 、 使 用 权 、 收 益 权 等基 于 房 屋 所 有 权 而 享 有 的 一 切 权 利 归 女 方 , 男 方 不 得 有 任 何 异 议并 主 张
9、 任 何 权 利 。3、 有 限 公 司 股 份Comment A1: 收益?.( 1) 男 女 双 方 婚 内 共 同 出 资 , 并 由 XXX持 有 的 有 限公 司 股 份 , 双 方 共 同 确 认 由 XXX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是 夫 妻 共同 财 产 范 围 , 在 本 次 离 婚 协 议 之 时 予 以 分 割 。( 2) 由 于 有 限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不 同 意 XXX作 为新 股 东 持 股 , 并 不 愿 放 弃 优 先 购 买 权 , 为 确 认 股 权 的 完 整 性 , 双方 共 同 确 认 此 %股 份 股 权 所 有 权 及 收 益 权 利
10、归 女 方 所 有 , 女方 以 现 金 补 偿 男 方 。( 3) 双 方 共 同 确 认 共 同 所 有 的 股 权 价 值 万 元 ( 大写 : 万 元 整 ) , 双 方 股 权 以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为 准 , 不 以单 独 评 估 为 准 。 女 方 现 金 补 偿 男 方 的 股 权 金 额 确 定 为 万元 ( 大 写 : 万 元 整 ) 。( 4) 女 方 现 金 补 偿 男 方 股 权 的 之 后 , 女 方 全 部 持 有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股 份 , 女 方 独 立 享 有 该 股 权 的 所 有 权 、 收 益权 、 经 营 决 策 权 等 基
11、于 持 有 股 份 的 全 部 权 利 。( 5)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所 基 于 持 有 股 份 而 产 生 的 权 利 义 务全 部 由 女 方 承 担 。 同 时 , 女 方 持 有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之 后 ,基 于 股 东 而 应 当 履 行 的 权 利 义 务 全 部 由 女 方 负 承 担 , 男 方 概 不 负责 处 理 相 关 争 议 。 4、 汽 车( 1) 夫 妻 共 同 出 资 购 买 的 登 记 在 XXX名 下 的 汽 车 基 本 情 况以 行 驶 证 登 记 为 准 : 车 牌 号 码 XXXXX、 车 辆 类 型 小 轿 车 、 车 辆 登记
12、所 有 人 XXXX、 品 牌 型 号 XXXXXXXX、 车 辆 发 动 机 号 XXXXXX。Comment A2: 的Comment A3: 自己Comment A4: 删除.( 2) 该 辆 车 所 有 权 归 女 方 所 有 , 男 方 不 要 求 女 方 进 行 现 金 补偿 男 方 , 女 方 享 有 基 于 车 辆 的 所 有 权 而 享 有 的 使 用 权 、 收 益 权 等一 切 权 利 。( 3) 车 辆 按 揭 款 元 ( 大 写 元 整 ) 由 女 方负 责 归 还 , 男 方 不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 4) 基 于 女 方 对 该 车 辆 的 使 用 、 支
13、 配 、 收 益 、 债 务 等 一 切 事宜 由 女 方 负 责 , 交 通 违 章 、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 还 款 义 务 等 一 切 事 宜均 由 女 方 负 责 处 理 , 男 方 一 概 不 负 责 。( 5) 在 女 方 还 完 车 辆 按 揭 贷 款 之 日 起 7日 内 , 男 方 需 无 条件 的 配 合 女 方 进 行 车 辆 过 户 手 续 的 办 理 。 过 户 所 产 生 的 税 费 、 工本 费 等 一 切 费 用 由 女 方 负 责 承 担 , 男 方 概 不 负 责 。5、 其 他 财 产双 方 共 同 确 认 无 隐 匿 任 何 财 产 的 行 为 ,
14、 本 协 议 以 上 载 明 的 财产 已 经 包 含 了 全 部 夫 妻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的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已 经全 部 予 以 了 合 法 分 割 , 如 有 隐 匿 自 愿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并 须 赔 偿对 方 损 失 。五 、 债 权 债 务 的 处 理 :1、 债 权 处 理( 1)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 男 女 双 方 共 同 确 认 各 自 所 享 有 的 对外 债 权 归 各 自 所 有 , 由 双 方 各 自 进 行 权 利 主 张 , 另 一 方 不 得 有 任何 异 议 并 进 行 权 利 主 张 。Commen
15、t A5: 我觉得这一项可以删除Comment A6: 最好确定偿还比例、数额Comment A7: 这里仅能约束夫妻双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是否知晓的举证责任由你方承担。Comment A8: 再Comment A9: 仅能约束夫妻双方,女方的还款最好能跟债权人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自己已经履行义务。Comment A10: 有风险。.( 2) 债 权 不 能 实 现 的 风 险 由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 不 得 因 债 权 不 能实 现 而 追 究 对 方 任 何 责 任 。2、 债 务 处 理( 1)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 男 方 为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而
16、进 行 的 项 目投 资 所 产 生 的 对 外 债 务 为 万 元 ( 大 写 : 万 元 整 )。 此 部 分 债 务 双 方 确 认 为 共 同 债 务 , 女 方 对 此 部 分 债 务 予 以 确 认 ,并 不 提 出 异 议 , 承 诺 由 双 方 共 同 偿 还 。( 2) 双 方 共 同 确 认 , 女 方 对 外 无 共 同 债 务 , 男 方 对 外 亦 无 其他 债 务 。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范 围 以 本 次 协 议 确 认 的 为 准 , 如 有 未 纳 入本 协 议 的 债 务 , 则 不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 男 女 双 方 承 诺 各 自 偿
17、 还 。债 权 人 主 张 权 利 的 , 由 债 务 承 载 方 各 自 负 责 偿 还 。( 3) 由 于 债 务 系 男 方 对 外 进 行 支 借 和 欠 付 的 , 债 务 组 成 处 理由 男 方 负 责 处 理 , 在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后 , 女 方 自 愿 支 付 万元 ( 大 写 : 万 元 整 ) 用 于 男 方 偿 还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 此 部 分款 项 在 女 方 支 付 之 后 , 即 视 为 对 共 同 债 务 进 行 了 处 理 , 女 方 不 在承 担 此 部 分 债 务 的 偿 还 。( 4) 男 方 取 得 该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共
18、同 债 务 的 万 元 之 后 ,需 将 此 部 分 费 用 全 部 用 于 偿 还 债 务 , 不 得 将 此 部 分 费 用 挪 作 他 用 。如 男 方 将 此 部 分 费 用 挪 作 他 用 , 男 方 承 担 为 此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六 、 经 济 帮 助 及 精 神 赔 偿 : .双 方 自 愿 离 婚 , 互 不 对 对 方 进 行 经 济 帮 助 , 也 不 对 对 方 进 行精 神 赔 偿 和 补 偿 。 ( 需 要 补 偿 的 , 约 定 补 偿 金 额 )七 、 离 婚 补 偿 款 总 额 及 款 项 支 付1、 女 方 补 偿 男 方 金 额基 于 该
19、 协 议 约 定 : 女 方 须 向 男 方 支 付 房 屋 补 偿 款 万 元( 大 写 : 万 元 整 ) 、 股 权 补 偿 款 万 元 ( 大 写 : 万 元 整 ) 、 偿 还 共 同 债 务 万 元 ( 大 写 : 万 元 整 )等 补 偿 金 合 计 : 万 元 ( 大 写 : 万 元 整 )2、 款 项 支 付 时 间( 1) 男 女 双 方 在 签 订 本 协 议 之 后 , 领 取 离 婚 证 正 式 离 婚 之 日起 , 3 日 内 支 付 男 方 万 元 ( 大 写 : 元 整 ) 。( 2) 余 款 万 元 ( 大 写 : 元 整 ) 女 方 在 支 付 第一 次 补
20、 偿 金 之 后 , 个 月 内 全 部 支 付 完 毕 。( 3) 具 体 支 付 方 式 为 : 女 方 每 月 日 之 前 支 付 男 方 补 偿金 万 元 ( 大 写 : 万 元 整 ) , 共 需 支 付 次 。具 体 支 付 时 间 分 别 为 :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第 一 笔 款 项 、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第 二 笔 款 项 、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第 三 笔 款 项 。支 付 总 额 为 万 元 ( 大 写 : 万 元 整 ) 。八 、 离 婚 证 办 理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 日 内 男 女 双 方 需 持 有 本 协 议 及 各自 相 关 的 证
21、 件 到 结 婚 登 记 机 关 换 取 离 婚 证 。九 、 违 约 责 任.1、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后 , 男 女 双 方 均 需 严 格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 一 方 故 意 拖 延 办 理 出 生 证 明 、 离 婚 证 、 房 屋 车 辆 过 户等 相 关 协 议 约 定 手 续 , 违 约 方 须 每 日 向 对 方 支 付 万 元 ( 大写 : 元 整 ) 作 为 补 偿 费 用 , 直 至 相 关 手 续 办 妥 之 日 止 。2、 女 方 拒 绝 支 付 或 者 延 期 支 付 男 方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 须 每 日 向男 方 支
22、 付 万 元 ( 大 写 : 元 整 ) 作 为 补 偿 费 用 , 直 至 女方 按 照 本 协 议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之 日 止 。十 、 协 议 生 效 时 间 的 约 定 : 本 协 议 一 式 六 份 , 自 婚 姻 登 记 机 颁 发 离 婚 证 之 日 起 生 效 ,男 、 女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存 档 一 份 , 见 证 人 及 见 证 律师 各 一 份 。 十 一 、 争 议 解 决如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在 执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的 ,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商 不 成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对 方 户 籍 登 记 地 或 者 经 常 居 住 地 人 民 法院 起 诉 。 十 二 、 其 他 约 定1、 协 议 约 定 内 容 均 采 用 打 印 文 本 , 除 签 字 部 分 外 , 涂 改 、 书写 无 效 。2、 本 协 议 以 下 无 正 文 。男 方 ( 捺 印 ) : 女 方 ( 捺 印 ) : 时 间 : 时 间 :.见 证 人 :见 证 律 师 :执 业 证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