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共1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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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商法部分公司法公司法向为商法之基本法典,与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其他部门商法典联系密切,某种意义上可说是这些部门商法典之基础。2005年10月通过的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非常大的修改在原来总共229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对于公务员考试,相比而言,以下四个部分比较重要,即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解散、破产与清算;两类公司的组织机构、资本结构;股份、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出资、增资、减资及转投资。【重点法条】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意思分解】1、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在历史上有无限公司、两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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