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六章 国际避税的防范第一节 国际避税防范的一般措施一、防止逃避税收管辖权的措施1、限制个人移居的措施有条件地延续本国向外移居者的无限纳税义务2、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本国居民公司改在他国注册或总机构、有效管理机构移到国外,从而不再属于本国居民公司时,该公司视同清算。二、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措施1、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如:瑞士防止税收协定滥用法规定:除非下列条件得到满足,否则瑞士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1)瑞士公司的债务不能超过股本金的6倍,利息率不能超过正常利息率(市场利率的最高限)(2)向居住在瑞士以外的纳税人以利息、使用费、广告费等形式支付的款项不能超过享受协定优惠的所得的50%;(3)如果非居民在瑞士公司中拥有控制权益,则享受协定给予税收优惠的所得至少应有25%作为股息分配,缴纳瑞士的预提税。2、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各国一般都选择多种方法同时使用,很少只局限于某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