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 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九条第八项。二、第十条修改为:“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因使用不当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六、第十七条修改为:“售给个人的异产毗连公有住房,其共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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