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保证交通运输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法规,是指调整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事项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交通运输部上报国务院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送审稿; (二)交通运输部上报国务院审议的行政法规送审稿; (三)交通运输部制定及交通运输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制定交通运输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法律送审稿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行政法规送审稿不得与宪法、法律相违背;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及命令相违背;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规章之间应当衔接、协调。 (三)体现和维护人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