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84267 上传时间:2018-07-03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场外 证券 业务 备案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促进 场外 证券 业务 发展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相关 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场外证券业务是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证券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 场外 证券 业务 : ( 一 ) 场外 证券 销 售 与推荐 ; ( 二 ) 场外证券资产融资 业务 ; ( 三 )场外证券业务的技术系统、登记、托管与结算、第三方接口等后台和技术服务外包业务; ( 四 )场外自营与做市业务; ( 五 )场外证券中间介绍; ( 六 )场外证券投资咨询 业务 ; (

2、七 ) 场外证券财务顾问 业务 ; (八 ) 场外证券经纪业务 ; ( 九 ) 场外证券产品信用评级; ( 十 ) 私募股权众筹; ( 十 一 ) 场外 证券市场 增信 业务; ( 十 二 ) 场外 证券信息服务 业务 ; ( 十 三 ) 场外 金融 衍生品 ; 2 ( 十 四 ) 证券监管 机 构 或自律组织根据场外证券业务发展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场外证券业务。 第 三 条 证券 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公司、 期货公司、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私募基金 管理人 从事 本办法 第 二 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 的 ,以及证券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 规定应当在协会备案的 机构 (以下简称备案机构) , 应当按

3、照本办法对其 场外证券业务 备案 。 备案机 构新设 全资子公司 从事本办法 第 二 条 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 的,应当作为变更事项报送相关信息,信息报送责任主体相应转移。 第 四 条 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开展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工作。 接受备案不代表 协会 对 所 备案 场外证券业务 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 , 不能免除备案机构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场外证券业务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 五 条 备案机构开展场外证券业务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一)公司治理 制度 健全 , 决策与 授 权体系清晰 ,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完整 ; (二)具 备 与相关 场

4、 外证券 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专3 业人员和技术 系统 ; (三) 具有 能够有效防范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市场操纵等 行为 的风险 控制机制; ( 四 ) 具有完善的 投资者 教育和投资者 权益保护措施; ( 五 ) 协会的 其他要求。 第 六 条 备案机构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者合同约定, 督导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时、充分、准确地披露场外证券 业务信息与风险。严禁隐瞒相关信息,向投资者 推介不适当的业务。 第 七 条 备案机构 及其 从业人员 应 当 严守 职业道德 ,禁止以下行为: (一)欺诈客户; (二)利益输送; (三)操纵市场; (四)不公平交易; (五) 不正当 竞争;

5、 (六)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 (七)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 章 备案程序 第 八 条 协会通过场外 证券 业务报告系统接 收备 案材料 。 4 第 九 条 备案机构应当于 首次开展 某 项应备案业务 之日起 一个月内 报送 以下材料 , 完成 该项业务首次备案 : (一)备案申请表 和承诺函 ; ( 二 ) 场外证券业务 说明书; ( 三 ) 场外证券业务 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合规、投资者保护等制度 ; ( 四 ) 协会 要求的 其他 材料 。 备案材料应加盖备案机构公章或 经备案机构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签章 。 场外证券业务已在监管 机构 或其他自律

6、组织完成备案的, 备案 机构仅需填报备案申请表中的基本信息 。 协会规则对某项业务备案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案机构有多项业务应当备案的, 应当分业务填报备案申请表、场外 证券 业务说明书 。 内部管理制度 同时适用于多项场外证券业务的, 只 需 在首项业务首次备案时报送一次。同一业务存在多方应备案主体时, 各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为报送责任方 。备案信息变更的,备案机构应于 变更事项发生后 下一 期 月 报 中 报送相关变更信息。 第十条 协会对备案材料齐备性、合规性 进行 审 核 。 审核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备案材料是否齐备; (二)场外证 券业务是否存在违反证监会、其他相关

7、政5 府部门及协会规定的情形。 (三)备案机构开展场外证券业务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法律、法规、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的业务开展条件。 第十 一 条 对首次 业务 备案, 业务备案材料不完备的,协会在接收备案材料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机构补正。 协会未在 5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补正要求或其他问题的,视为接受 备案 。协会对完成备案的 备案机构 场外证券业务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 二 条 备案机构开展场外证券业务期间 应履行以下报告义务: ( 一) 备案机构应 于每月 10 日前 报送 上一月场外 证券业务 开展规模、业务列表及基 本 信息,并应于每年 4 月 30日前报送上一年场外证券业务年度报

8、告 ,但相关内容已向监管机构或其他自律组织报送的除外。 (二) 发生 影响 场外证券业务 正常开展 、可能造成投资者非正常重大损失 事件的,备案机构应于事件发生后 及时 报送重大事项报告。 ( 三 ) 场外 证券 业务 发行、到期、 到 期 日 变更或展期的,应当于 发生 后 5 个工作 日内 ,报送 相关 情况 报告 。 进行变更或展期时,备案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出合理安排,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6 第四 章 自律 管理 第十 三 条 协会建立场外证券业务检查制度。备案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对协会检查予以配合。 第十 四 条 协会 对 场外证券业务 投资者适当性进行 检查 , 检查 内容 包括

9、但不限于 : (一) 备案 机构 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要求建立和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二) 备案机构是否对 自行销售的产品的 投资者风险 承受 能力进行过甄别, 投资者的风险 承受 能力与 场外证券业务的风险 等级 是否匹配 。 备案机构 是否 与 其产品 代销机构做出投资者风险 甄别 安排; (三) 场外证券业务 营销推广材料是否客观、 真实、 准确, 且不存在虚假、误导性信息;风险揭示书是否针对性地揭示了场外证券业务的主要风险特征及其可能引起的后果,并经客户签字确认 。 ( 四)备案机构是否向投资者披露过场外产品或服务的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

10、突以及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分析和判断该项业务的其他信息。 第十 五 条 协会 对 场外证券业务 信息披露情况进行 检查 , 检查 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场外证券业务 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责任 、和7 渠道 等 安排 是否明确 ;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已承诺真实、合规、准确、完整 、 及时 地 披露 场外证券业务 的相关信息,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场外证券业务 信息 披露 是否 按要求 及时、充分 、准确 。 第十六 条 协会对 备案机构场外证券业务相关公司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备案机构 公司治理、决策与授权机制、内部控制制

11、度 是否与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相匹配; (二)备案机构 是否具备 与场外证券业务 相应的资本实力、专业人员与技术系统 ; (三)备案机构从事场外证券业务过程中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等,是否符合职业规范和坚守职业底线等 。 第十 七 条 备案 机构 未按规定 进行业务 备案 和信息报送或检查发现其他违规情形的, 协会 可视情节轻重 约谈 其业务主管或主要负责人,并要求 限期整改 。 备案机构 按期 整改后 应向协 会提交整改报告 ,经检查符合 要求 的,协会在 5 个工作 日内予以确认。 第十 八 条 协会建立场外证券业务黑名单制度 (以下简称“ 黑 名单”) , 根据本办法规

12、定, 将严重违规的 备案 机构 及8 相关 人员 列入黑名单 。 黑名单在协会网站公布 并按规定记入诚信系统 。 (一)备案 机构 违反 本办法 第 三 条、 第 五 条、 第 六 条、第 七 条、 第十 二 条、 第十 三 条 一次 ,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的 ,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 6 个月; (二)备案 机构 违反 本条第 ( 一 ) 项中 同一规定 两次的 ,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 12 个月; (三)备案 机构 违反 本条第 ( 一 ) 项中 同一 规定 三次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 24 个月; (四)备案 机构 违反 本条第 ( 一 ) 项中 同一 规定 四次以上的,或者违反其他规定情节特

13、别严重的,协会将其永久列入黑名单。 备案机构同时违反上述多项规定时,各项违规行为分别计次,不做合并。 第十 九 条 备案 机构 应于 被列入黑名单 后五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 “风险提示 公告 ” , 并应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在其官方网站场外证券业务相关版面始终公示该业务 “风险提示信息”, 且不得新开展 相同场外证券业务 。被永久列入黑名单的,备案机构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立即对已存在业务进行清理,确定清理方式、时限、业务承接及相关后续安排 , 且不得新开展 相同 场外证券业务 。 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 备案机构应就违规事项更正情况9 提交报告 。 违反本办法第 三 条、第十 二 条

14、未完成首次业务备案或持续信息报送的, 备案机构 应当 按照 本办法规定程序 完成相关业务 备案 或 信息报送。 协会 发现 机构未经备案从事场外证券业务的, 或 备案 机构 存在应报告未报告情形的,或 备案机构 在 黑名单 有 效 期 内新 开展相关 场外 证券 业务 的,可向证 监 会报告, 提请证监会查 处 。 第二十 条 备案信息 保存 期 应当 不少于 10年 。 协会 应当根据监管需要, 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自律组织 进行信息共享。 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协会可 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供公众有条件查询 。 第二十 一 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备案管理工作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

15、职守或者故意刁难备案机构,不得违规泄露备案信息 。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及相关规定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 章 附则 第二十 二 条 协会 根据需要 制定专项 场外证券业务 备案指引 。 中证机构间 报价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报价系统)负责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管理,并 应 针对不同 场外证券业务 制定 备案 格式指引 。 备案 指引和 备案 格式指引 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10 第二十 三 条 备案机构在报价系统开展场外证券业务的,视同 已在协会备案并完成报告义务。 区域股权 交易 市场管理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从事本办法第 二 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 四 条 备案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二十 五 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修订。 本办法自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