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 落实 创新驱动 发展 战略, 鼓励高新区 科技型中小微 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大研发投入, 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 创新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方式, 高新区 管委会 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 科技 创新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 高新区 为 支持科技型中小微 企业 发展,鼓励其积极开展科研活动, 促进产学研合作 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凭证 。 第 三 条 科技 创新券 专项资金来源于高新区财政, 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 第 二 章
2、管理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是科技创新券管理机构,在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 下 开展工作。 第五 条 科技创新局职责是负责 科技创新券 政策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 及申请、受理、 审查、 评价、发放等日常管理 工作 。 2 第六 条 财政局 职责 是负责科技创新券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 、兑现 及 监督检查 工作。 第 三 章 支持对象 、 支持方式及适用 范围 第 七 条 科技创新券主要支持对象为高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大连高新区 进行工商 注册 及税务登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健全的财务 制度 ,管理规范,无不良记录;
3、2、主要在高新技术领域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及服务业务; 3、 企业 注册资金不 超过 2000 万元 , 在职正式职工不超过 300 人,上一年度 销售 收入 不超过 3000 万元 ; 4、企业上一年度 研发 投入占销售收入 10%以上 (新办企业不受此条限制) ; 5、 与开展合作或委托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对符合创新券发放条件,入围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企业, 给予 优先支持。 第 八 条 科技创新券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微 企业在 研究开发 中购买科研活动时使用。限于企业 与 经认定的研发机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及高校、科
4、研院所等 非关联单位 之间开展购买科技成3 果、 技术检测、 合作开发、 委托研发 、科技服务 等科技创新活动 。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商业验货、大批量验货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 科技 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四章 申请与 发放 第九 条 科技创新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及发放 工作 。具体程序如下: 1、 信息公开: 科技创新局 公开 发布 科技 创新券申请通知。 2、 申请受理:在规定的 申报 时间 , 科技 创新局 组织相关 产业管理部门 受理企业申报 材料 。 3、形式 审查: 科技创新局对企业申报资格 及申报 材料 进行形式 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5、 4、 专家评价:科技创新局、财政局联合组织技术、管理、财务 等 专家 对 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出具评价意见。 5、 汇总 上报 :根据材料审查及专家评价意见, 科技创新局与财政局确定 拟发放 企业 ,上报主任办公会审定。 6、 立项 公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联合对科技创新券发放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 4 7、 组织发放: 对 经 公示无异议 的企业 , 科技创新局统一发放 科技创新券 。 第十条 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券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 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申请 书 ; 2、项目可行性报告 , 要重点说明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用途及资金安排 ; 3、可以说明项目的证明
6、 材料 ; 4、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上 年 度企业 财务 报表 ; 6、其它需要提供的 证明材料。 第十 一 条 科技 创新券每张面额为 5000元,有效期为1 年, 按规定使用。 当年发放的 科技 创新券仅对企业 当 年度发生 符合 条件的科技创新活动 给予 补贴 。 第 五 章 资金兑现 第十 二 条 科技创新局、财政局于次年度联合发布科技创新券兑现通知, 持有 科技 创新券的企业,在有效期内按规定购买科研活动后可申请兑现。兑现比例最高为企业当年研发 活动实际产生费用 的 2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 三 条 企业申
7、请兑现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 5 2、科技创新券; 3、购买科研活动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等; 4、发票、收据等凭证; 5、经会计师 事务 所 出具 的研发活动专项审计报告 ; 6、 其 它 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 四 条 科技创新局、财政局联合对企业提交的兑现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兑现额度。 没有兑现的科技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 第 六 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 条 科技创新局、财政局依据国家、省、市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补贴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 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备案,每张编号唯一且与持券企业对应,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对违反规定及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兑现资金,科技创新局五年内不 再 受理其科技创新券申请; 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 、 法规 进行 处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十七 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 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