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第三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