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重大隐患排查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一)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3.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