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 明确专项管理流程和各方职责, 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主要用于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突出加强 1:5 万及 更 小比例尺区域性基础地质调查 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 是指 在一定的工作周期(一般为 3 年)与适度的经费预算规模条件下, 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和国土资源中心工作, 通过独立编制设计、开展具体调查研究、完成明确目标任务、独立提 交成果报告的地质工作单元,其预期成果具有完整性、可考核性等特征。 第四
2、条 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和简单易行的 原则, 采取委托和竞争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精简项目 管理机构及 层级 ,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划分管理职责, 优化管理程序 。实行项目分类管理 ,强化质量控制,坚持规范标准先行 。 项目管理实行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 , 严格规范任务外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 五 条 专项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 “地调局 ”)负责 专项 实施 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 第 六 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 依据找矿突破战略行 动纲要及实施方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等, 审定 并印发专项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编制要点与年度项目计划。 负责组织制定、修
3、订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有关标准、规范。 指导、监督专项实施 , 规范 项目申报 、 论证 和实施 。建立与财政部沟通协调机制,确定专项年度经费规模和结构,编报经费预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 组织 项目 预算绩效评价 。 第 七 条 地调局 负责 编制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各类地质调查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区域布局、主要实物工作量及经费概算等内容 ,并充分征求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后 报国土资源部审定。 负责建立权责统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项 目管理运行机制,严格制约项目分配权,明确项目管理责任,规范项目管理流程。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论证、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建议编制、项目任务下达及实施过程监管、项
4、目成果验收 。负责 建立并实行 涵盖 项目审批管理 全流程的 “痕迹 ”备查制度,面向社会公开项目申报、立项结果、项目成果等关键节点信息 。 负责组织 研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有关 的标准、规范 并经部审定发布后组织宣贯和实施 。 第 八 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按照专项 实施方案 ,研究提出 本行政区域内 年度 区域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需求及安排 建议 。 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外部工作环境协 调 、地质勘查资质审核 ,参与 地调局组织的 项目立项论证、监督检查、成果验收等 工作。负责监督专项 有关 地质资料 的 汇交 。 第 九 条 项目承担单位 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据项
5、目 任务和有关规范 、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 组织开展 项目具体 实施 工作, 保障项目正常开展所需的技术人员和生产生活设施配备,确保项目 工作质量 与作业安全 , 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提交 项目 成果 并 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 十 条 国土资源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并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求,制订 发布 专项年度计划编制要点,明确立项原则与重点内容。 第 十 一 条 地调局依据年度计划编制要点,组织开展项目年度立项工作。 项目申请单位 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 二 条 地调局 建立 健全立项管理内部 控制程序 ,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 安排。建立专家信誉管理制度
6、,规范立项 论证 行为 ,完善立项 论证 方式 , 提高项目 论证 质量, 确保 通过立项论证 的 项目 符合专项 年度计划编制要点 。经费 预算 必须以 项目任务实际需要 为 依据, 按照目标任务和经费相匹配原则确定 。 通过 立项 论证的项目应进行排序,其主要工作内容、实物工作量及经费预算等结果,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 三 条 地调局综合考虑专业技术优势 、 任务 承担能力 和以往项目完成质量等情况 ,合理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完善公平竞争的 项目 承担单位 遴选机制,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 根据不同项目特点采取不同 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 单位,同等条件下具有项目所在地区地质工作经验 且研
7、究基础扎实 的单位优先; 对 符合 招标 条件 的项目, 按照经济、合理、有效的原则 招标 确定 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 四 条 地调局 采取适当形式 向社会公示 立项 论证结果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编制 项目计划及 经费 预算建议 并 报国土资源部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按照相关程序查实 ,确有问题的,不得 编入年度项目计划 。 国土资源部按照 有关规定 审定 项目计划及 经费 预算建议 后,向财政部申报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 五 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下达项目计划, 地调局根据财政部 批准 的 经费 预算 和国土资源部 审定 的 项目计划, 下达项目任务, 同时抄送相关
8、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第四章 实施过程 管理 第十 六 条 承担单位 按照 项目任务要求,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编写项目总体设计(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初审。地调局组织审查和批复项目总体设计(年度工作方案),同时 将批复意见 抄送相关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批准的项目总体设计是项目实施的依据,应严格按照执行 。 第十 七 条 承担单位 要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 根据项目 设计 批复意见开展工作, 严格执行地质调查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严格管理项目施工质量和原始 地质 资料。 第十 八 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等确需重大调整的,由项目承担
9、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应提交补充设计或工作方案。 第十 九 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专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重大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 地调局 规范 项目 实施过程监管 , 建立项目承担单位质量信誉评价制度, 会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组织 开展 项目实 施情况 的 监督和检查 , 重点 抽查项目质量和工作进展 ,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 第 二 十条 建立技术报告、统计报告 、 财务报告 和 重大情况专报 等 制度 。 地调局 每年 定期将专项 进展 情况 、财务执行情况正式 报告国土资源部。 第五章 成果 管理 第 二 十 一 条 所有项目 必须 进行
10、成果验收 。 有 野外调查 实物工作量 的 项目 在 成果报告评审之前必须进行野外工作验收,其他项目直接进行成果报告评审。 地调局 制订项目 成果报告年度评审 验收 工作计划并报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项目 成果报告年度评审 验收 工作计划 ,强化社会对项目成果报告提交与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督。 第 二 十 二 条 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组织编写 项目 成果报告 (含绩效自评内容) 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提请 地调局 组织评审。 地调局依据项 目总体设计(年度工作方案) 、合同书、任务变更批复意见、野外验收意见书及有关技术标准等,组织
11、有关专家评审并形成书面意见,评定报告质量等级。不合格的报告必须重新编写和评审。 第二十 三 条 成果报告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通过评审审查后,承担单位 依照 评审意见书确定的资料汇交清单,按照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向 相关地质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资料,凭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办理结题手续。 结题项目的地质资料汇交情况,通过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发布。 未按规定完成成果报告评审及相关地质资料汇交的承担单位,不 予安排 下一年度新开项目。 第二十 四 条 地调局 组织整理每年完成 项目 的 成果信息 及相关资料,加强成果产品开发,及时提供社会使用 。国土资源部及时发布专项成果。部
12、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共享平台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五 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 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报告评审等环节中应当回避。 第二十 六 条 参与 专项 项目管理 的单位 和工作人员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他有关 人员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 玩忽职守、以权谋私 和泄露机密 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 七 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 负责 解释,地调局据此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 12 月 3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0 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