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明确督查工作任务,规范督查工作流程,提高督查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督查工作是指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上级或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上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或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进行督查。 第三条督查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依章办事、保守秘密,做到科学督查、高效督查、廉洁督查。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或部门,负责督查督办下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各单位承担的督查事项。 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督查 一2一工作机构;没有条件的,应当视情配备专职或兼职督查工作人员。 第五条督查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督查督办。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及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进行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