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事项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适用范围:企业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受理机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决定机构: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申请条件:(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