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的定义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并认为每一位儿童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又是家庭和社会的一分子。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当于“未成年人”的概念。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由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儿童权利公约旨在建立保护儿童的国际标准,以防止儿童被忽视、受剥削和虐待。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第三条) 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 (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