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 2016 50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 201637 号)等文件精神,依据我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 指 省 级财政 预算 安排的支持 开展 科学技术 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
2、原则 如下 : (一)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根据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方针政策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经费重点支持方向。遵循科技活动 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对 科技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 ,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经费纳入 项目 承担 单位 (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公正公开,追踪问效。强化 项目经费 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推行面向目标和结果的 追踪 问效机制。 第四条 部门 、 单位 和项目负责人 职责 如下 : 2 (一)省财政厅 职责: 根据
3、财政预算编制要求, 会同 省科技厅制定项目经费总体投向。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对项目经费进行财政绩效 考评和 监督检查 等 。 (二)省科技厅 职责: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方针政策 制定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 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组织 项目申报、预决算编制 ,组织重大项目预算评审 。 开展 绩效 考评和 监督检查 等。 (三 ) 实施管理机构(含主管部门, 即项目任务书中的丙方,下同) 职责: 落实项目经费以外资金及相关配 套条件。组织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自查 、 绩效考评和 监督检查等。 (四) 承担 单位 职责: 履行 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管理 等方面职责。
4、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 监督检查 等 。 (五)项目负责人职责: 负责组织项目的有效实施和成果应用推广。配合承担单位 履行 项目申请 、验收和经费 管理 等 职责 。 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 监督检查 等 。 第二章 项目经费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 项目经费 用于支持在 我 省(计划单列市除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 各类 科学技 术活动 ,主要包括 基础研究、研发投入、前沿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社会公益研究开发、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 承担单位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财政资
5、金支持的,应在申报材料3 中说明,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第六条 项目经费采取 包括事前直接补助、后补助、贴息、风险补偿金、股权投资(含资本金注入) 、 基金等 多种支持方式。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的特点及绩效目标,确定具体支持方式 。 采用事前 直接 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费 按以下规定管理 。其他支持方式应另 外 制定经费管 理办法。 第 三 章 项目经费支出 范围 第 七 条 项目经费 由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组成 。 承担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 和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经费不在该 列支范围 。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
6、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 (一) 设备费 : 指研究 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 指在项目研究 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 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 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 : 指在项目研究 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4 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交流费
7、: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 、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指项目研究 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人员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 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闽工作等各项费用。 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交流费由 项目负责人 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六)出版 /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 : 指项目研究 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购置
8、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七)劳务费 : 指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 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 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项目聘用的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劳务费预算由承担单位和 项目负责人、 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5 (八)专家咨询费 : 指在项目研究 开发过程中按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九)其他支出 : 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
9、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九 条 间接费用是指 承担 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 (一) 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 。 (二) 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 (三)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取消项目 经 费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其支出不纳入 承担 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承担 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
10、科研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 项目经 费 扣除设备购置费 后 的一定比例 核定 : 扣除后 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20%; 500 万元至 1000万元的部分为 15%;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 第 四 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 十 条 承担单位 、 项目负责人 在编报预算时应当保证所提供信6 息的真实性, 不得虚列预算, 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 一 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如下 : (一) 承担单位 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同 时,应当编制项目经费的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应当严格执行第八 条的经费 支出 范围。 (
11、二)项目负责人 配合 承担 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 以上有关预算编制 要求具体 按附件中 的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和表格执行。 第十二 条 承担 单位利用“福建省科研设施仪器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科技资源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省科技厅不再批准利用 项目经费 重复购置。 凡是项目经费全额或部分出资新购置单台价格 50万元(含 50万元)或成套价格在 100 万元(含 10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查重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新
12、购置科研仪器设备 预算编制审核的依据。 第十三 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 评审和 审批程序 如下 : (一) 省科技厅 和 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 介机构 对重大项目 的 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二)在听取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省科技厅和 省财政厅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可 对经费预7 算组织 专门论证。 (三)项目 立项和 经费审定后, 由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 下达项目计划和经费。 (四)原则上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 9 月份前完成项目申报 、 评审 和 立项工作, 项目经费 编入年度预算。 (五)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经费预拨制度。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 10 月
13、 31 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 计划和经费 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并于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的 60日内将项目 经费 转移支付全部正式下达。 第十四 条 对批准立项并分年度实施的项目,由省科技厅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将分年度经费直接列入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下达。 第 五 章 项目经费执行 第十 五 条 省科技厅与 实施管理机构、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中经费预算作为预算执行 、绩效考评和 监督检查 的 重要依据。 第十六 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 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的结算票据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决算票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七 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
14、,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高校、科研院所 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 8 (二) 对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 。属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内的产品还可免于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 , 只要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中“省属 高 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模块对采购进口仪器设备进行备 案。 继续实行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三) 高校、科研 院所可在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但应当在采购文件公告中予以注明。 (四) 高 校、科研院所采购通用类
15、零星小额货物可通过全省统一的“网上超市” 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 八 条 项目经费中的差旅 /会议 /国际合作交流费使用 应 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高校、科研院所 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 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 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承担单位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费用,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
16、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项目经费的会议费中报销。 9 (二) 高校、科研院所为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的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可 根据 科研活动实际需要予以安排。 (三)其他项目承担单位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九 条 项目经费 使用 原则上采用公务卡和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 二 十条 对由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在 10 万元及以下的基础性研究小额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取间接费用后,直接费用的结余
17、部分实行“包干使用”。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组全体成员签字的经费使用清单及说明,经项目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审批后报销。承担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 二 十 一 条 项目签订任务书后,项目经费使用原则不得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调整子项目间预算或项目合作单位间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 二 )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直接费用 中的 科目间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三)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 ( 四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项目合作单位的增加或减少所涉及
18、的预算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10 第二十 二 条 在研 项目 的年度结转 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 用。项目验收通过后,允许项目结余经费由承担单位 在 2 年内统筹安排 使用 ,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方案在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中予以说明。对项目验收后的结余经费, 2 年后未使用完的, 全部予以收回 。 第二十 三 条 未 通过验收的项目或 因承担单位科研诚信评价差决定不再支持的项目 ,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不予拨付,已拨付未使用完的项目经费全部予以收回。 撤销的项目, 剩余 经费全部收回。中止的项目,在省科技厅下达正式决定
19、后一个月内,承担单位必须编制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 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省科技厅批准,剩余经费 应全部收回。 第二十 四 条 项目 经费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任务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使项目中止或撤销而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 六 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 五 条 省科技厅和 财政厅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绩效 考评和监督检查 。绩效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及以后年度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六条 实施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 程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 七 条 承担单位应 为 项目实施做好跟踪服务和支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