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 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第四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 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
2、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第五条 投诉人应 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干扰正常医疗秩序。2第六条 医院投诉 的处理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第七条 医院应当制定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法律意识,提高医患沟通能力,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第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投 诉管理责任制度,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部门的沟通制
3、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第九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 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处置和警告值报告。对于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等医疗质量安全重点部门报告的患者紧急状况,应立即采取院内会诊等积极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第二章 医患沟通第十条 医院应“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优化服务流程,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院主要领导、工作人员,特别是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应以病人为中心,切实担负起医患沟通、化解矛盾的责任。第十一条 医院应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环节,改善3就诊环境,方便患者就医,缩短等候时间,为患者提供方便、
4、人性化的就诊环境。第十二条 医院应 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医患沟通培训。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详细介绍疾病诊断情况、治疗方案、治疗措施、重要检查和治疗措施的目的及可能结果、患者预后、药物不良反应、手术方式、手术并发症及防范措施、医药费用等情况,实行住院费用“ 每日清 ”制度,加 强对门诊和出院患者的用 药指导,听取患者或家属的意见和建议,解答患者或家属的疑问。医患沟通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入病历。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根据病人病情、复杂程度和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第三章 投诉管理机构与人员第十四条 医院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
5、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接受投诉;(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三)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4意见或建议。第十五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投 诉管理部门,原则上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配置兼职人员。医院应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与工作待遇。第十六条 医院应 由主要领导分管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配合投诉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第十七条 医院应 逐步建
6、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加医院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第十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院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第十九条 医院应 当规范投诉受理与处理程序,由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接受投诉。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 ,投诉 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人应主动引导投诉人向投诉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不愿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的,接待人应先作好解释疏导工作和投诉记录,并及时将投诉意见转至投诉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投诉,应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并将投诉及处理情况报告投诉管理部门。5第二十条
7、 投诉接待人 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见附件)。匿名投诉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办理。第二十一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第二十二条 医院投 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及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第二十三条 对于涉及医 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应当立即采取会诊等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对于涉及收费、价格问题的投诉,应当第一时间查明情况。确属收费、计价错误的,应立即纠正。
8、第二十四条 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第二十五条 医院各部 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涉及医 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6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医院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于采取违法行为的投诉人,医院应依法向公安
9、机关报告。第五章 质量改进与档案管理第二十八条 医院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医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一)投诉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科室及时整改。(二)医院应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第二十九条 医院工作人员,特别是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投诉管理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部门应予解决并反馈。第三十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投诉档案,整理有关资料
10、,立卷归档,留档备查:(一)投诉人基本信息;(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7(四)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 206 号)做好重大医 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的工作。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逐步建立本地区医疗投诉及纠纷信息系统,收集、分析与反馈相关信息,指导医院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院主动报告无损害医疗差错行为,逐步建立无损害医疗差错免责报告制度。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医院投诉登记表8附件医院投诉登记表投诉人姓名 与患者关系患者姓名 患者性别患者年龄 住院/门诊号投诉时间 被投诉科室/人员联系电话 接待部门受理人 反馈时间事 由投诉内容记 录 人: 记录时间:投诉人签字确认:9调查核实情况:记录: 年 月 日处理结果:记录: 年 月 日反馈记录:记录: 年 月 日备 注:记录: 年 月 日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