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化工企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现金管理第一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加强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收款处当日收到的现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并经财务部销售会计核实确认。在银行上门收存后,收款处原则上不再收取现金。第二条 现金使用范围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下列事项使用现金结算。1、支付工资及各种工资性津贴、奖金。2、支付员工差旅费、交通费、邮费、资料费、劳保福利费,向个人支付的劳务费。3、银行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4、办理转账结算不便的其他经济事项。第三条 库存现金限额规定根据公司零星开支所需资金情况,库存现金限额为3万元之内,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第四条 办理现金收支的规定1、现金收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办理结算手续。2、严格执行公司货币资金支付制度和授权批准程序,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并逐笔登记现金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