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行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及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全市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