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卢凤华等诉漳平医院医疗赔偿案 一、案情原告:卢凤华。原告:桂金连(系原告卢凤华妻子)。被告:漳平市医院。2001年2月9日原告之子卢钢因“左颈部增生一肿物”到被告漳平市医院外科就诊。同年2月10日被告漳平市医院为患者卢钢进行彩色多普勒检查(即超声检查),初诊病症为“左下颌角实质性占位(淋巴结肿大?)”。当日(即2月10日)晚,被告漳平市医院在未让患者或原告签字的情况下,对卢钢的左颈部肿物行门诊手术切除,并将切除的肿原告卢凤华、桂金连诉称,2001年2月9日,原告之子卢钢因左颈部不适到被告漳平市医院就诊。同年2月10日,被告漳平市医院在未向卢钢及其家属说明病症和同意的情况下,过于自信地在卢钢左颈部进行了手术切除并诊断为“淋巴结反应性增生”。术后,卢钢的左颈部不但没有治愈,反而迅速肿大。后经厦门市第一医院和江西省肿瘤医院等医院对卢钢的病症诊断为恶性淋巴瘤,并进行治疗。但终因被告的误诊而耽误治疗,卢钢于同年10月29日病故。2002年2月6日,漳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