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2005-3-7 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一、根据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和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及其它各类物业业主和使用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三、房屋公共维修金(以下简称“维修金”)是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费用的基本金。维修金由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缴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管。四、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审批维修金标准的主管部门,维修金的收取标准按政府指导价形式管理,并对维修金等维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五、维修金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小区类别、楼宇类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简繁程度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并根据维修成本变化等情况作出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维修金指导性收费标准一般一年调整一次。六、根据维修金指导性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提出具体缴交标准和缴交办法,并将协商结果报价格主管部门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