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项目安全指导书》--企业动火作业项目安全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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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指导书2016-4-12 发布 2016-5-1 实施宁 波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前 言本指导书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由宁波繁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起草。编制小组在指导书起草工作开始前,对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了广泛的走访调研,认真听取了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中存在的困难、疑惑和建议;指导书初稿完成后,邀请了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有关安全专家进行充分讨论,同时向各地安监局及有关危化企业广泛征求了意见,最终定稿。

2、由于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其性质、规模、工艺、设备、作业风险等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各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结合本指导书内容制定相应的动火管理制度。本指导书主要内容包括术语及定义、动火基本原则、动火作业管理范围、动火级别划分、动火前的工作任务、作业前的基本要求、作业期间的基本要求、作业结束后的基本要求、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安全职责、动火作业其他管理建议等 11方面的内容。指导书中标有下划线的内容是从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中直接引用的强制性执行条款。本指导书编制单位:宁波繁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指导书发布单位: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目 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 .13 术语及定义 .24 动火基本原则 .35 动火作业管理范围 .36 动火级别的划分 .37 动火前的工作任务 .58 作业前的基本要求 .99 作业期间的基本要求 .1010 作业结束后的基本要求 .111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212 安全职责 .1213 动火作业其他管理建议 .1414 附录 A : “动火安全作业证”样式 .15.动火作业安全指导书1 范围本指导书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检维修动火的术语及定义、动火基本原则、动火管理范围、动火级别划分、动火前的工作任务、作业前的基本要求、作业期间的基本要求、作业结束后的基本要求

4、、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安全职责、动火作业其他管理建议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2.1引用文件 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74-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T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GB 50194-201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JGJ 46-20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AQ3013-2008

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GB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T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29510-2013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2.2参考文献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 术语及定义3.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灼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3.2 危险化学品(简称危化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3.3 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6、)中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3.4 生产区由使用、产生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物质的工艺装置或设施组成的区域。包括工艺装置及压缩机房、罐组、泵房、油码头、系统管廊、装卸站台、充装站、火炬、锅炉、循环水场、污水处理场、仓库等设施组成的区域。3.5 禁火区存在火灾爆炸危险,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火的场所和区域。3.6 “三不动火”原则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不动火。3.7 危害辨识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3.8 资产管理单位资产所有权持有单位或资产所有权持有单位委托管理方。3.9 动火方式属于动火管理范围内的

7、具体作业。3.10 动火内容具体的作业内容。.3.11 分析点名称监测分析具体位置的名称。3.12 动火部位介质设备、管线内原生产、储存、输送的介质。3.13 明火敞开的火焰、大量散发的火星和灼热的物体。3.14 带压不置换动火对于设备容器、管道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采用不泄压、不置换、不清洗,在保持系统内部正压的前提下进行动火作业。3.15 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缺氧窒息的物质,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4 动火基本原则4.1 危化企业的动火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作业,在正常运行的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

8、;凡能拆除的设备、管线应拆除移至安全区域动火。4.2 动火作业应实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5 动火作业管理范围动火作业主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5.1 电焊、气焊(割)、氩弧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砂轮机、磨光机、等离子切割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5.2 使用电炉、喷灯和液化燃气炉等明火作业及熬沥青、炒砂子作业。5.3 铁器锤击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5.4 装置、罐区及公用系统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及照明,包括连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6 动火级别的划分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 .6.1 特殊动

9、火作业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以下作业建议参照特殊动火作业管理:a)在运行状态下的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本体上进行的直接产生明火的动火作业;b)停运状态下的设备、容器、管道,因条件限制无法清洗、置换,但又确需进行直接产生明火的动火作业;c)码头泊位油轮停靠时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 35m以内区域的直接产生明火的动火作业;d)在存在易燃填料的设备、设施、容器内的动火作业;e)在带有可燃物质或有毒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上直接产生明火的带压不置换开孔、堵漏

10、动火作业。6.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以下作业建议参照一级动火作业管理:a)正在运行的危险化学品工艺生产装置区域;b)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机房区域;c)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氧化剂及有毒介质罐区防火堤或围墙内区域;d)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充装站、洗槽站区域;e)码头泊位油轮停靠时,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 35m以外至 70m以内的区域;泊位无油轮停靠时,泊位前沿主靠平台区域;f)工业污水处理场及含油污水管线,工业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下水井及包括距上述地点 15m以内的区域;g)循环水场的易燃易爆部

11、位及凉水塔顶部区域; h)空分装置所属的设备管线及纯氧管道;.i)危险化学品库、润滑油站;j)厂区管廊。6.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以下作业建议参照二级动火作业管理:a)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监测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工艺生产装置;b)经吹扫、处理、监测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安全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检修储罐的罐内动火作业;c)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等);d)堆放可燃物或固体产品的站台、仓库等;e)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

12、设备和管线。6.4 固定动火在生产区外,作业环境相对安全,火灾爆炸危险性小,由企业自行划定的固定区域的动火。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牌及动火范围标识线。注: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及火灾爆炸危险性因素确定动火级别划分及固定动火区域划定。6.5 动火升级管理 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的动火级别基础上往上升一级。建议周一至周五夜间,在运行的生产区内直接产生明火的动火作业应实行动火升级管理,升级管理具体执行办法可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7 动火前的工作任务7.1 动火前的危害辨识及控制措施的确定.a) 动火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

13、、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企业应根据辨识人员对辨识方法的掌握程度以及生产实际需要,采取一种或多种适用有效的辨识方法。分析内容应涵盖动火作业是否存在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爆炸、中毒、窒息和机械伤害等危害,同时应考虑作业现场周围环境条件、上下游工序是否存在变更可能性,判断对本次动火作业是否会产生危害或影响;b)对各种可能产生的危害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明确作业程序,核对安全作业证中所列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经危害辨识后形成的控制措施,若不能满足危害控制要求,应补充完善。危害辨识及控制措施内容可作为安全作业证的附件。7.2 动火前的安全教育动火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

14、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c)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7.3 动火前的监测分析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点进行监测分析,要求如下:a)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b) 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在不小于动火点 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c)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 30mi

15、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 60min;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e)凡需要进入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容器、下水井(道)内动火,必须进行氧含量分析,其工作环境氧含量必须在 19.5%23.5%。同时应对有毒物质最高浓度进行监测,工作环境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小于“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f)对于用惰性气体置换的设备、容器若没有较长时间的空气置换,不应使用触媒式检测仪监测可燃气体浓度;g)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分析检测仪器应到国家认定的检测机

16、构定期校验;h)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必须对其浓度作监测分析,工作环境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小于“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若其含量超过“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的,应采取相应的个体防护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注明。7.4 设备管道的置换标准7.4.1 以体积百分比浓度为单位的: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分数)。7.4.2 以浓度(ppm)为单位的:a)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4%的可燃气体浓度,小于 5000ppm为合格;

17、b)爆炸下限小于 4%的可燃气体浓度,小于 2000ppm为合格。备注: 10000ppm =1%7.4.3 以爆炸极限下限的百分比浓度(LEL)为单位的:a)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4%的可燃气体浓度,小于 10%LEL为合格;b)爆炸下限小于 4%的可燃气体浓度,小于 5%LEL为合格。7.4.4 存在两种以上可燃气体的混和物,以爆炸下限低者为准。7.5动火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a)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b)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冲洗水源;c)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d)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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