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西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 年 4 月 2 广西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 ( 工信部联产业 2010 390 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试行) ( 工信部产业 2012 422 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广西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发挥工业设计的创新驱动和引领作用,提高广西工业设计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
2、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广西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广西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广西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申请、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广西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3 各市 ( 此处以及以下均指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指导和管理广西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条 广西工业设计中心每年
3、认定一次 。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 5 月 31 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 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 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 一 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应在 20
4、0 平方米以上;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能力。 (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4 (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创新设计能力,处于自治区内同行业领 先地位,从业人员 10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40%。 (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三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 10 项以上。 ( 八)企业两年内 ( 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
5、质量责任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 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 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 三)成立一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 四)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
6、人才队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专职从业人员达 10 5 人以上。 ( 五)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 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 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0%。且 近三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 5 项以上。 ( 六)两年内 ( 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企业通过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广西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 见附件 1、附件
7、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 况。 (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广西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采取材料评审与现场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 一)申请。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广西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按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向所在地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6 ( 二)推荐。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审查企业申请材料,择优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 三)评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审核意见择优确
8、定拟认定 广西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 四)公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评审结果,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对拟认定名单公示,公示时限: 7 个工作日 。 (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向社会公布 “广西工业设计中心 ”认定名单。 第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授予 “广西工业设计中心 ”称号,并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工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广西工业设计中心 ”认定名单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和监督。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已认定的广西工业设
9、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 7 第十三条 复核程序如下: ( 一)自查。接受复核的广西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广西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 ( 见附件 2、附件 4),并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二)审核。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填写评价意见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 三)复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行业组织进行复核,并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 “广西工业设计中心 ”称号: (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
10、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 ( 一)、 ( 二)、 ( 三)项原因被撤销广西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广西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第 ( 五)项原因被撤销广西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广西工业设计中心,并暂停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下一批次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广西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 8 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 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各市 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十八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调整和撤销的广西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自
11、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广西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广西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2. 广西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3. 广西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 计企业) 4. 广西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工业设计企业) 9 附件 1 广西工业设计中心 申 请 表 (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企业名称 ( 盖章): 工业设计中心名称: 所属地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制 10 填 表 须 知 1. 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 本申请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 本申请表所有填报项目页 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 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