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6 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 71 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发 2016 18 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管 2016 64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 法。 第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以下简称 “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 ”)包括试
2、点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试点城市是指: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并在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发展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 示范基地是指:具有明确发展目标、技术体系成熟先进、研发创新能力较强、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 示范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施工技术成熟先进,能够广泛使用本地 部品 部件 ,对产业基地的发展有助推作用,切实发挥示 2 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第二条 示范基地分为集成应用和部品 部件 生产两大类。 (一)集成应用类 。
3、以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筑结构体系和部品 部件 体系及先进技术、成果为主要业务的科研院所、设计、开发、施工、项目管理和技术咨询等单位。 (二)部品部件生产类。 以生产预制混凝土 部件 、钢结构 部件 、建筑部品 部件 以及钢筋加工配送、商品砂浆等为主要业务,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较大的供应规模,产品符合装配式建筑质量要求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 装配式建 筑试点示范的申请、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优先享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实行自愿申报原则。试点城市的申请应经过设区
4、市人民政府同意,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申请主体为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应向当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示范基地的申请主体为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示范项目的申请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试点城市 应符合以下条件: 3 具有较好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条件; 具备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包括较好的产业基础、标准化管理水平和能力、一定数量的设计生产施工企业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等; 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根据自身经济水平、发展现状,确定合理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有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政策、专项管理机
5、制和保障措施,具有较好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环境; 当地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申请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 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 BIM)应用水平较高; 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 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申请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4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属于在建或拟建工程项目; 项目应满足国家及自治区的
6、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部品部件优先选用本地产品;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试点城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申请表(详见附件1);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示范基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申请表(详见附件2); 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及部品 部件 等产品简介、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工程应用证明材料;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示范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3);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初步设计审 查批复文件(拟建项目 5 施工许可证可缓交)、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施工
7、方案; 装配率计算情况说明;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八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试点城市申请情况进行核实和初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申请情况进行核实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九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并委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装配式建筑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试点的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采取现场核查和会议审查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 57 名专家组成,专家原则上从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 1 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
8、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试点城市 申报城市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基础条件; 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现状:政策出台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标准化水平和能力、龙头企业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等; 6 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规划、目标和任务; 实施方案和下一步将要出台的支持政策和措 施等。 (二)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的基础条件; 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申请企业的实际业绩; 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等。 (三)示范项目 申请条件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施工图深化设计技术审查; 装配率及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 本地部品
9、 部件 选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经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对符合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要求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认定和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装配式建筑试 点城市的监督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应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或计 7 划组织实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工作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六条 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应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配合其他
10、相关单位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试点城市应按照科学配置、合理布局、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原则,发展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 并实施新增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报告制度,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示范基地筹建、拟建和新型技术体系推广应用情况。 第十八条 对试点城市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标组织实施的、示范基地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示范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进度严重滞后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的认定。 第十九条 示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取消其
11、相关资格和优惠政策: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 要求组织实施; (二)未按图施工; (三)未选用本地部品部件; (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五)提供虚假资料;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对在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示 8 范带动效果突出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优先推荐申请自治区级和国家级相关奖项和荣誉,并择优推荐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示范基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 点城市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 9 附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 试点城市 申请 表 城市 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0 一、城市基本情况 城市名称 城区面积 城区人口 装配式建筑 工程应用 计划推广面积 类型 项目数量 工 程量 公共建筑 个 万 m2 居住建筑 个 万 m2 市政工程 个 万 m2 合计 个 万 m2 申请单位地址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箱 二、本地装配式建筑发展简要情况(包括基本情况、规划目标、主要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