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经第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侯捷一九九一年七月八日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第四条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