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9 号)等 制度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立项的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发工程”),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安排 的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 参照国家有 关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发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
2、,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 农发工程管护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事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2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 第五条 农发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工程:小型水库、山塘、拦河坝、灌排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灌排渠 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二)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农业机械; 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 用于 牧区草场改良的围栏、青
3、贮窖、饲料加工及牲畜棚圈等。 (三)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 (四)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等。 第三章 工程管护主体 第六条 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农发工程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跨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进行 管护;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由县级农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农技推广单位进行管护;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3 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由县级林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林业管理单位进行管护。 (二)受益范围跨行
4、政村的水利工程,由乡级水利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农田机耕路、草场围栏等以及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由乡级有关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三)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 民委员会 直接负责或委 托受益范围内的 农民专业 合作组织等进行管护。 (四)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管理的喷滴灌设备、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农田防护林、青贮窖、饲料加工以及牲畜棚圈等,由受益农户(企业)负责管护。 (五)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 农 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 可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
5、等多种方式落实农发工程管护主体。 (六)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 , 以灌区 或项目区所在乡、村为单位 自 愿组建 农民用水 户 协会 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 , 负责统一 管护项目区农田水利、农业和林业等各类农发工程。 第四章 工程管护经费 第七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 4 (一)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按照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总额的 1%比例计提工程管护经费,专项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二)财政投入形成的农发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三)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
6、机制。地方各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农发工程 管护补助资金;乡级政府和 村民委员会 通过从集体收益中安排或 在工程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 ; 建立农民用水 户 协会 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 采取“村民一事一议” 等形式,积极筹集管护资金,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四)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 投工投劳, 参与修复项目区公益性农发工程,但 应符合“村民一事一议”有关要求, 不得加重农民负担。 第八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 (一)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 由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统筹安排和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根据实际
7、情况可由乡级政府有关 单位 或村民委员会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管理。 第九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 5 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发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条 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负责管护的农发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申报和审批 由农发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审查同意,报经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审核批准后,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有关 规定支付资金。省、地级农发
8、办事机构负责对工程管护经费审批和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监督。 第五章 工程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各 类 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农发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应切实做好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 第十三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权属改变需报县级6 农发办事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 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农发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
9、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村各级组织和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的监督。以财政补贴方式购置的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应优先保证为项目区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 应鼓励和支持 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 设计和 建设过程的相关 环节 ,为农发工程管护奠定良好基础。 (二)农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 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三)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下,研究制定和完善农发工程的各项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主动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搞好农发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四)主动配合项目区乡级政府认真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工程管护资金真正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管护主体,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7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农业部农发办事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 办法 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