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国家体育 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了 进一步加强对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规划与管理, 发挥体育产业基地的聚集效应、规模效应以及对全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创造体育产业 发展的 良好环境,切实 推动 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 , 制定 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国家体育 产业基地 , 是 指 经 国家 体育总局 命名 的 、 在 体育产业发展 方面 具备相当基础 、 规模 和特色的 地区 , 或 在 体育产业某领域具有 重要影响力 和 较强竞争力的机构 。 第三条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包括 两 种类型:一 是
2、以 地区( 县、 不设区的 市、 市辖 区 ) 为单位 , 命名为“(地区名称)国家体育 产业基地” ;二是 以 体育 产业某领域中知名 企业或 机构 为单位 , 命名为“ 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 。 第四条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设置要 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 全面带动 体育产业 跨越式发展 的原则,注重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布局, 兼顾 区域分布 , 协调类型布局,依据资源禀赋,合理定位 。 第五 条 国家体育总局 负责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认定、审批工作 ,并 对 其 进行宏观 指导, 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扶持。 2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体育行政部 门 负
3、责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预审工作 , 并 协助国家体育总局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 第二章 申报 条件 第七 条 申请认定 “(地区名称) 国家体育 产业基地 ” 的条件如下: (一)该地区 体育资源丰富, 体育 产业聚集效应明显 ,有相当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 , 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要高于本省的平均水平, 对本地区及周边的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 (二)该地区体育 产业基地的建设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 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 企业的条件。 (三 ) 体育 产业基地 建设与发展 的 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 长 期发展目标明确 , 政
4、策措施具体得当 。 (四)当地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 第八 条 申请认定 “ 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 的条件如下: (一)在发展体育产业方面成绩显著 ,特色鲜明,优势突出, 在 所从事的行业 中具有典型 性 和示范意义。 (二) 该单位的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3 (三)内部管理制度 健全 ,具有 较强的 自主创新 能力 和 市场开拓能力,发展 趋势良好 。 ( 四 )发展的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 长 期发展目标明确 , 措施具体得当 。 第三章 申报 程序 第 九 条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每年申报一次 ,申请
5、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 3 月底 。 “(地区名称)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 ” 的申请, 由该地区 人民 政府提出, 经所在 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体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请 所在地 省级人民政府 向国家体育总局推荐 。 “ 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 的申请, 须 经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体育行政部门或 所属 国家级 体育单项协会 、 行业协会 核准 , 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 第十 条 申报 “(地区名称)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 ” 需提交以下材料: ( 一 )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 申报表 ; ( 二 ) 该 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 三 )国家 体育产业基地 建设与 发展规划 ; ( 四 )地
6、方政府部门对国家体育产业基地 的 支持 政策 ; ( 五 )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推荐 函。 4 第十 一 条 申报 “ 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 的 单位 需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申请表 ; ( 二 ) 单位 基本情况 介绍(附 单位有关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 ( 三 ) 单位 的生产经营情况 和经济效益 情况 ; ( 四 ) 单位 所取得的社会效益 评价材料; ( 五 ) 单位 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 六 )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 ( 七 )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体育行政部门或所属 国家级 体育单项协会、行业协会 推荐材料 。 第 十 二
7、 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 当年及未来 3 年 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 十 三 条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十 四 条 国家体育总局成立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 , 设在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 五 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 组建 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5 第十 六 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 审意见提交拟命名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核定批准 。 第十 七 条 国家体育总
8、局命名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予以授牌。 第五 章 基地建设 第十 八 条 “(地区名称)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 ” 所在 地 的 县、市、区 政府应组建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领导小组, 统筹 基地的建设和发 展,并建立国家体育 产业基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 九 条 “(地区名称)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 ” 的 发展 重点是建设体育产品开发平台,形成良好的服务配套体系,向体育企业提供“一站式”的政府服务和优良的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地区名称)国家体育 产业基地”建立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机制。 第 二 十 一 条 “ 国家体育产业 示范基地 ” 应重视自身 竞争力的发展, 积极开展 技术
9、创新和机制创新 , 整合 资源,逐步 建成大型骨干体育 产业集团 。 第 二十 二 条 鼓励国家体育 产 业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培养符合体育产 业实际需要的各类人才。鼓励 “(地区名称)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 ” 、 “ 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 、 高校和研究机构组成技术培训联盟,加速培养体育 产业 人才 。 6 第六 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 三 条 “(地区名称)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 ” 应加强 信息 统计工作,每年 12月底 将 本年度 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状况及相关统计数 据报国家体育总局 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 。 第二十 四 条 “ 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 应于 每年 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 将 本年度 示范基地 发展情况 报国家体育总局 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 。 第 二 十 五 条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实行 动态 考评制度, 每 五年 重新组织评审。 根据考评意见,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对考核优秀的国家体育产业基地,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 限期整改; 限期整 改 仍不合格的, 取消基地资格。 第七 章 附则 第 二十 六 条 本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