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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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1 页 共 12 页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 业” )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从事工程施工、工程拆除的企业;(四)基坑监测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五)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

2、土生产企业;(六)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机构;(七)其他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单位。第三条 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联动管理。第 2 页 共 12 页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

3、人员的处罚、处理。第四条 信用信息是指用于 标识企业 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 应当包括企业 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对照行为记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

4、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分值,分为综合和专业两项,专业类按工程性质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三类。基于工程产生的分值对应归集到相应类别,其他分值归入综合类。其他企业的信用分值分类、归集按照市住建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第 3 页 共 12 页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对应招标工程专业类别,以投标企业的综合类分值、专业类分值、基础分值之和作为投标信用分值,实行信用分值投标差异化措施。第九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平台的建设、监督与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5、,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第十条 市住建局采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建立统一的标准,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建设系统信息互联和共享,并通过“东莞建设网”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逐步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企业“ 信用信息档案”,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的

6、形式,为方便使用,向部分类别的企业发放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手册)或“企业 IC 卡” 。电子信用信息档案的信息由市住建局负责登录、管理。信用管理手册、“企 业 IC 卡” 与电 子信用信息档案的 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信用档案为准。第 4 页 共 12 页信用管理手册与“企业 IC 卡” 由市住建局 统一印制,免费发放。第十四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本市企业或在莞开展业务的市外企业(包括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市住建局申请建立“信用信息档案” 。建立“ 信用信息档案 ”及领取信用管理手册、 “企业 IC 卡” 的条件和要求由市住建局在办事指南中明确。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

7、建立“ 信用信息档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建立“信用信息档案 ”:(一)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二)被依法取消投标资格的;(三)未通过资质续期的;(四)在东莞市住建局有行政处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五)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上述(一)、 (二)、 (三)、 (四)情形的,相关情形消失后可重新申请建立“ 信用信息档案 ”;属于上述(五)情形的,自行 为被发现之日起一年后可重新申请建立“信用信息档案 ”;属于上述(六)情形的,重新申请建立“ 信用信息档案 ”的期限由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确定。第十六条 在建立“信

8、用信息档案” 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信用信息档案” :(一)存在强行违法施工行为的;(二)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整改,情节严重的,第 5 页 共 12 页或拒绝按要求进行整改、停止施工的;(三)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情况,未督促其落实整改,或未向有关机构报告的;(四)工地现场实名制信息采集、录入、考勤等存在虚假行为的;(五)在莞承接工程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六)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七)施工单位未履行施工合同或拖欠工人工资,发生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或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八)企业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九)无正

9、当理由拒绝行政执法检查或经两次以上书面催告,不配合、不协助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的; (十)在日常业务办理或行政执法检查中,提供虚假或伪造的材料、数据,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手段的;(十一)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信息档案” 暂停使用的期限根据上述情形的情节,由市住建局决定,但最短不少于 1 个月,最长不多于 12 个月(含 12 个月),具体期限以市住建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暂停期限届满且企业确已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并通过复查的,经企业申请可恢复使用。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在信用管理手册有效期到期后才提交年度复查资料的或年度复查在信用管理手册有效期到期后三个月内仍未审批通过的,企业

10、信用信息系统将自动暂停“信用信息档案” ;年度复查通过后“信用信息档案 ”恢复使用。第 6 页 共 12 页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已建立的“信用信息档案” ,并收回信用管理手册和“企业 IC 卡”:(一)隐瞒真实情况,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信用信息档案” 的;(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东莞分支机构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企业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四)企业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五)企业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的或违法分包的;(六)企业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七)在建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公共事件,

11、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八)施工、监理企业连续三个月的每月 1 日信用分值为 80 分(不含 80 分)以下的;(九)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的;(十)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 2 宗以上(含 2 宗)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一)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在信用管理手册有效期到期后三个月内仍未提交年度复查资料的或在信用管理手册有效期到期后一年内仍未审批通过的;(十二)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一)、 (二)、 (三)项情形的;(十三)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信用信息档案” 被撤 销的,处理文书 有规定撤销期限的从其规第 7 页 共 12 页定;无规定的,自

12、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建立。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等级分 A、B、C 和不定级四个级别。 “信用信息档案”的初始分值为 100 分。企业信用分值总分 100 分(不含 100 分)以上的为 A 级,90100 分的为 B 级,8090 分(不含 90 分)的为 C 级,80 分以下(不含 80 分)为不定级。第十九条 根据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一)对 A 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首先选择 A 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二)对 B 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

13、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三)对 C 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四)对不定级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对于信用等级为 C 级或不定级的企业,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发包人可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企业承接业务、完成业绩、履约情况等纳入信用信息,依据量化标准对应记分。第二十一条 对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实行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定期到市住建局进行人员到位确认。根据企业信用第 8 页 共 12 页分值,每年调整企业人员到位确认频次,到位确认情况记入信用信息。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实行企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招标代理机构的

14、所有人员经资料核实、指模采集后领取工作证。办理招标代理业务手续或其他代办业务时,未出示工作证的,一律不予受理。第二十二条 本市所有在建工程 实行 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应在监督交底时进行施工现场人员信息采集和录入,监督交底后进行指纹考勤,将考勤等情况记入信用信息。第二十三条 企业良好行为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建筑行业活动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市住建局制定的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可以获得信用加分激励的行为。涉及工程类良好行为予以加分,仅限于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或东莞市援建项目获得的奖项、荣誉。良好行为信息录入,由企业凭据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到市住建局办理。第

15、二十四条 企业不良行为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建筑行业活动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的情况,对照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给予信用扣分惩戒的行为。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 规定,被予以暂停、撤销处理的,应当同时依据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给予信用记分处理。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企业的不良行为须有下列文件之一才能第 9 页 共 12 页认定:(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违法违规行为

16、处理通报等;(四)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标准,由市住建局结合国家住建部、广东省住建厅相关规定和本市建设行业管理实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制定并公布。市住建局结合法律法规调整和工作实际,可以修改、删除或增加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标准,并在修订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行为记分标准,不得作为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实行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制度。公布内容应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建设工程企业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

17、况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市住建局应当及时整理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扣分文书、通报文件等,形成企业信用行为记录,并在一定期限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东莞建设网等平台对外公布。建设工程企业需及时关注“东莞建设网” 、“东莞建设工程监督网” 等平台 发布的相关信息。第 10 页 共 12 页第二十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所依据的纸质材料,必须妥善存档保管,以备查验。第二十九条 信用信息公布期限相对固定。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 13 年。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 6 个月

18、至3 年。企业行为信用信息的具体公布期限,由市住建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在前述期限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和基于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分信息公布期限原则上为 1 年,但有下列情形的,可视情节延长公布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一)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拒不按要求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三)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四)其他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企业行为记录信息最终执行的公布期限以“东莞建设网” 的公示为准。 第三十条 企业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可提出申请并经市住建局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核查,其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市住建局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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