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规定(2006 年 5 月 7 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 范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公司对外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委派 (或推荐)至公司所参、控股的企业及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派驻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职务及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是公司外派人员的归口综合管理部门。第二章 外派人员条件第四条 外派人 员条件是指:根据派驻单位的性质、规模、地域,以及拟委任的职务、工种等所需要的派驻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五条 外派人
2、员的基本条件:(一)外派人员的一般条件:1、根据岗位条件确定外派人员;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奉公;3、以事业为重,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执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4、团结协作,谦虚友爱,顾大体,识大局;5、积极主动,开拓进取,具有较强的上进心和责任心;26、自愿遵守公司和派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秘密。(二)外派人员专业条件:1、熟悉并掌握国家和部门对该项目或企业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等;2、熟悉该项目或企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具备外派岗位所必需的技能、技巧;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
3、和决策能力,能针对该项目企业生产或经营管理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和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5、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和社会实践经验。第三章 外派人员的职责第六条 外派人员的职责:(一)外派人员基本职责:1、认真并坚决执行公司确立的外派岗位职责和岗位内容;2、严格遵守并坚决执行派驻单位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3、根据公司的授权,行使相应的权利,自觉维护公司利益;4、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当派驻单位做出重大决策或实施重大活动,应及时、准确向公司报告;5、服从并坚决执行公司的决定或决策,保守公司秘密;6、严以律己,努力维护和不断树立闽东电力的良好企业形象;7、应定期向公司做述
4、职汇报。8、应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各种计划。3(二)项目负责人职责: 1、负责对所派驻单位所有外派人员的管理;2、负责上报派驻项目财务报表、月份情况通报、外派人员考勤情况;3、负责催收本派驻单位外派人员管理费用;4、负责对派驻单位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汇报;5、负责对控股公司规范管理制度施行落实或监督;6、负责完成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财务负责人的职责:1、直接对公司负责,对项目公司经营实行监督;2、对经营班子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行为提出纠正,并尽快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公司董事长和公司投资发展部;3、组织派驻公司相关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
5、析,组织编制项目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4、负责对派驻公司的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公司外派人员涉及财务方面的事宜进行督管;5、负责上缴派驻单位外派人员管理费用;6、负责完成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外派人员的选派程序第七条 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分级委派制度:(一)公司拟外派担任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管职务的人员,由分管投资领导牵头,组织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总经理审核并以总经理名义提交公司党委审定批复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派驻单位发推荐函;4(二)其他外派人员,由投资发展部提出推荐人选建议,其中外派财务人员由投
6、资发展部商财务部提出推荐人选建议,经分管投资领导审核,由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向派驻单位发“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建议书”;(三)公司在调离( 或辞退)上述外派人员时,应按相应的分级委派的程序办理手续。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履行外派手续的具体经办部门。在公司向派驻单位发推荐函或 “委派建议书”后,由投资发展部协同外派人员到派驻单位报到并履行相关手续,及时将有关落实情况向相关领导汇报。 第五章 外派人员的管理第九条 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重大事项授权制及定期(或不定期) 述职制。第十条 公司 对派驻单位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实行授权制,其授权程序为: (一) 涉及派驻
7、单位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公司派驻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将相关资料及相应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汇报,由总经理召开办公会议作专题研究后,按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后,授权公司派驻该单位的董、监事或股东代表按要求行使表决;(二)涉及派驻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重要事项,公司派驻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将相关资料及相应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汇报,由总经理按相关程序审定后,授权公司派驻该单位的董、监事或股东代表按要求行使表决;公司派驻该单位的董、监事或股东代表应及时将行使授权的具体进展及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汇报。5第十一条 公司外派人 员应定期向公司做述
8、职汇报,具体要求为:(一)外派人员一年做一次述职报告,并于次年元月 10 日前将述职报告上报投资发展部;(二)项目负责人应于每月 5 日前将派驻单位的财务报表一式五份、情况通报一式五份、外派人员的考勤情况等一并上报投资发展部;(三)总经理或分管领导可根据需要,召集外派人员回公司专项述职;(四)外派人员若遇派驻单位发生重大事项时,应立即用电话向投资发展部报告,并尽快将情况以书面方式按程序向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报告;第十二条 项 目负责人因私事请假离开派驻单位,七天以内由投资发展部签注意见并上报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审批;八天以上由分管投资副总经理签注意见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第六章 外派人员
9、的待遇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的待遇管理:(一)公司所有外派人员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等由原所在单位发放。公司向派驻单位收取有偿使用人力资源费;(二)外派人员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及公积金六项福利(聘用人员按聘用合同执行),由原所在单位负责,保持原待遇不变;(三)外派人员外派期间仍参加原单位增资、调资;(四)外派人员的住勤补贴参照公司差旅费和各类津贴及福利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八条,即每人每天按出差人员的 100%标准执行,每月由派驻单位出具考勤记录并经公司投资发展部审核后,按公司规定给予报销;6(五)所有控股单位的外派人员,若由公司安排出差的,其费用由派驻单位核销;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若
10、由公司安排出差的,其费用及旅差费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提供出差通知书或证明,由公司核销;外派人员由派驻单位安排出差的,其费用及旅差费按派驻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由派驻单位核销。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不得在派驻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在派驻单位报销与派驻单位无关和应由外派人员个人负担的各类费用。否则,一经发现,除要求退还上述费用外,应取消当年住勤补贴及年终绩效考核奖励,且从发现当月起酌情扣发奖金,并视情节调整工作岗位。第十五条 外派人 员每年探亲假 30 天,其往返费用按公司差旅费和各类津贴及福利费管理暂行规定给予报销两次,超过两次者自理。外派人员若由公司召回的,其往返费用按公司差旅费和各类津贴及福利
11、费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制度执行。第七章 外派人员的管理费第十六条 外派人员管理费是指公司向外派人员所在派驻单位收取的人力资源费。第十七条 外派人 员管理费收取遵循有偿服务、分类收取、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是公司外派人员管理费收取的主办部门,外派人员管理费每季度收取一次,人力资源部负责外派人员管理费收取的核准,财务部负责外派人员管理费上缴的确认。第十九条 管理费收取标准原则上按外派人员在派驻单位担任的职务、级别等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投资发展部、财务部根据项目单位的具体情况,与派驻单位签订协议,确7定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一)控股公司及能够实际控制或能够施以重大影响的参股
12、公司的外派人员,其管理费标准由公司按外派人员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总额的月平均数与派驻单位相应岗位、职务、级别员工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总额的月平均数就高原则予以确定;(二)不能够实际控制或不能够施以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其管理费标准由公司参照外派人员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总额的月平均数与参股公司协商确定。(三)每年在外派人员管理费总额中提取 30%作为外派人员绩效考核基金。(基金使用办法另行规定)第八章 外派人员的考核第二十条 外派人员的考核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和离任考核。考核的重点为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履职情况。(一)外派人员的年度考核为每年一次。
13、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对外派人员作全面考核,形成书面报告,在次年 1 月 30 日前向公司报告,考核结果归入个人档案。(二)外派人员离任考核,是指外派人员调离派驻单位时,公司对外派人员的考核。考核时间为外派人员从到任之日起至调离之日止。离任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在派驻单位担任高管职务的,还需由公司审计室对其进行离任经济审计,并将考核结果向公司报告,考核结论归入个人档案。第二十一条 外派人员在派驻单位管理中有突出贡献者,除享受公司各种奖金外,年度考核时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投资发展部提出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可酌情给予晋级或嘉奖。外派人员在项目管理中若因违法、违纪,玩忽职守及违8反公司有关制度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此前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