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 暂行 办法 第一条 为 严格 规范 国有企业 负责人 职务消费 行为, 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金融企业 另行规定 。 第 三 条 本办法所 指国有企业 负责人 是 指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 第 四 条 各级 政府 有关 部门 和 行使出资人职责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按其管理职责 分别对 国有 企业 负责人 职务消费 行为 实施 监督 管理。 监察部门 会同 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 对国有企业 负责
2、人 职 务消费 行为 实施监督检查, 依法 查 处国有企业 负责人 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 第 五 条 国有企业 负责人 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 负责人 履行工作职责时 ,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 消费性支出。 国有企业负责人 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 从 业若干规定, 规范 职务消费, 不得有 以下行为: (一) 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 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 、 更换 公务 车辆 、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 2 (二) 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 、 出国 考察费 和业务招待费 。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 置住 宅、住宅装 修、物业管理
3、等生活费用 , 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 (四) 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或者用公款 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 (五) 违反规定 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 ( 六 ) 违反规定 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 ( 七) 违反规定 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 健身 和会所、俱乐部等 费用 。 (八) 违反规定 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 ( 九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 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 ( 十 )通过虚开会
4、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 (十 一 ) 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 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十二)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3 第 六 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负责人年金、住房补助等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国有 企业要依据本规定 制定 和完善具体的 实施办法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并 在本办法 印 发后 3 个月之内 将实施办法上报 同级监察部门和 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 。 国有 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的职务消费项
5、目、具体标准、发放方式等详细事项。 第八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 职务消费制度, 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 公开。 第九条 各级监察部门 会同 行使出资人职责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定期 对 国有 企业负责人 职务消费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要将 监督检查 结果 作为 国有企业负责人 年度 考核 、 组织 考察 评议 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 条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对 负责人 职务 消费 实施 监督, 在企业内部 建立 负责人 个人诚信档案。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 国有 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 及相关材料 应当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4 第十 一 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未 按规定上报 国有企业 负责人 职务消费 实施办法的, 由 监察部门 提请 财政部门 会同监察 部门 、 审计部门 和 行使出资人职责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予以 通报批评。 (二) 违反本办法第 五 条规定的, 由纪律监察部门 严肃追究国有企业 负责人 的责任 ,直至 纪律责任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 第十 二 条 本规定由 财政部会同 监察部 、审计署 、国资委 负责解释。 第十 三 条 本规定自 公布之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