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海南大学科研处文件 海大科 2009 1 号 海南大学科研处 关于 印发 海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暂行) 的 通 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海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暂行) 现予 印发 执行。 二九年 四月二十四日 - 2 - 海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科研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档次和水平,鼓励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推动我校科学研究 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发展, 全力 推 进 “211 工程 ”大学建设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工作奖励包括论文奖 , 著作奖 ,成果
2、奖,专利 、新品种、专有产品 、标准 奖 , 美术、音乐、 舞蹈、 艺术设计、建筑设计类作品奖 ,重点基地立项与评优奖,杰出人才与优秀科技团队项目立项奖共七项。 第二章 论文奖 第三 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在国际、国内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设立科技论文奖。 教改论文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四 条 科技论文奖励范围包括:在 T 类期刊、 A 类期刊、B 类期刊 、 C 类期刊 、 D 类期刊、 E 类期刊 发表的论文。 T 类期刊:科学( Science)、自然( Nature)、 SCI 收录IF20 的期刊。 A 类期刊:主要依据 ISI web of science 收录的 SCI 期刊
3、,按其分类取各类期刊中 三年平均 影响因子排前 20%(含 20%)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按学科门类指定 1 种期刊(以 CSSCI 为主要依据),加上中国社会科学和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组成。 B 类期刊:主要依据 ISI web of science 收录的 SCI 期刊,按其分类取各类期刊中 三年平均 影响因子排前 20%-50%期刊;人文社会科学 按 CSSCI 收录且 在其不同学科分类中 排前 20%期刊( 以 各类期刊 上年 国内影响 因子 分别 排序 ,某类期刊中不足- 3 - 10 种的,取除 A 类 指定一种期刊 外该类期刊中最高影响因子者 ) ,以及 ISI web of s
4、cience 中 SSCI、 A如在次年获得更高奖励,应扣除原先所得奖金。 2、合作完成的成果,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上述标准100%奖励,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学校按表 2 的 40%给予奖励;其它排名顺序按第二完成单位标准依次以 1 2 的比例递减。如 果 以个人名义参加的 项目所取得的成果 不计 奖励 。 3、对以海南大学名义参加的科研成果获上述奖励但奖励证书未列出参加人员单位的,学校按排名顺序所配奖励标准的60%给予奖励。 - 6 - 第五章 专利 、新品种、专有产品 、标准 奖 第八 条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并获受权的专利按下述标准计算。 国际专利(不含外观设计类): 2 万
5、元项,国内专利:授权发明专利为 0.5 万 元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为 0.1 万 元项,软件登记奖励为 0.1 万 元项。同一专利同时获得国际与国内专利授权者只按国际专利就高计算,不重复计算。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上述标准的 40%计算。 第 九 条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并通过国家或省级审(认)定的 动 植物新品种 ( 植物 按照多年生作物和短期作物 ) 进行奖励 , 同一品种只奖励一次,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下述标准的 40%计算。 1. 国家级奖励: 动物、 多年生作物为 2 万元项 ; 短期作物为 1 万元项 。 2.省级奖励: 动物、 多年生作物为 1 万元项 ; 短期作物为0.5
6、万元项 。 第 十 条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并通过国家登记的农药、肥料、添加剂、兽药等专有产品和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品种按 1万元项奖励,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 40%标准奖励。 第十一条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颁布的标准按 国际标准5 万元 、 国 家标准 1 万元、行业标准 0.5 万元 、地方标准 0.1 万元 进行奖励,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 40%进行奖励。 第六章 美术、音乐、舞蹈、艺术设计、建筑设计类 作品奖 第十二条 我校人员创作的作品,按下述标准核算 (一)美术作品 1.出版的具有正式书号的个人画册,按一般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核算,以画面为单位折算字数。 - 7 - 2.在刊物上一次
7、发表的一幅或几幅艺术作品均等同于在相应刊物上发表的一篇论文核算。 3.入选参加五年一届由文化部举办的全国美展的艺术作品,按 D 类论文核算。 4.参加由省级及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工 艺美术家协会主办或教育部系统定期连续主办的年度艺术作品展览,按 E类论文核算。 5.同一作品多次发表(参展)的,只按最高档次计算一次。 (二)音乐作品 1.出版的具有正式书号的个人音乐集、录音带、光盘和省级及以上电视台的 MTV,均按 D 类论文核算。 2.在刊物上一次发表的一首或几首音乐作品均等同于在相应刊物上发表的一篇论文核算。 (三)舞蹈作品、艺术设计作品、建筑设计作品、园林规划设计作品、文学作品等参
8、照美术作品计算。 第十三条 作品获奖的按如下标准 奖励 :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人)获国家有关部(委)举办的 5年 一次的全国美展或 4 年一次的全国音乐大赛或 3 年一次的全国舞蹈大赛或建筑设计作品大赛获金奖(一等奖),奖励 3 万元;二、三、四等奖的配套奖励分别为 1.5 万元、 1 万元、 0.5 万元。获国家有关部(委)参与举办的一年一次的全国美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艺术设计作品和建筑设计作品大赛获金奖(一等奖),配套奖励 1 万元;二、三、四等奖的配套奖励分别为 0.5万元、 0.3 万元、 0.2 万元。 第七章 重点基地立项与评优奖 第十四条 学校对 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
9、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省人文社科基地通过验- 8 - 收 或评估优良 的给予奖励 , 其奖励 标准 如表 2,本条所列奖励金额的 30%用于人员奖励, 70%作为该基地的发展基金。 表 2 科研条件建设奖的范畴及配套奖励 奖励种类 通过 立项并 验收奖励 评估良好以上 奖励 国家实验室 、国家工程实验室 20 万元 20 万元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0 万元 10 万元 部级重点实验室、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 万元 5 万元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5 万元 5 万元 省重点实验室(工
10、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基 地) 1 万元 1 万元 第十 五 条 学校的 科研服务 专业性机构, 通过国家级专业资质认证 (或甲级认证) 奖励 2 万元,通过省部级专业资质认证 (或乙级认证) 奖励 1 万元。 第八章 杰出人才与优秀科技团队项目立项奖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与相关科技团队共同申报与争取杰出人才与优秀科技团队项目立项(包括杰出青年基金、 973首席科学家、单项经费超千万元项目牵头人、教育部创新团队、国家基金委员会创新群体) , 设立杰出人才与优秀科技团队项目立项奖。 奖励标准为:新增一个 973 首席科学家 学校奖励 5 万元,国家基金委员会创新群体立 项,学校奖励 10
11、万元给项目组。 新增一个国家杰出青年基金 负责人 学校奖励 2 万元,新批- 9 - 一个教育部创新团队立项,学校奖励 5 万元给项目组。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获上述奖励的个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个人收入调节税自理。 第十八条 上述七大类科技奖励由有关院系(所)或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处负责审查,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执行。 对有异议成果可以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旅游学院 、应用科技学院(城西)可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 二 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两校有关科研奖励办 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 一 条 本办法 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 主题词 : 学校 科研 制度 通知 抄报:校领导 海南大学 科研处 2009 年 4 月 24 日印发 (共印 4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