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毕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毕业标准,促进在孵企业毕业,根据科技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经县科技局认定的各种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第三条 在孵企业孵化期满,可以准予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第二章 毕业条件第四条 在孵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毕业:(一) 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10万元,且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400万元,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二) 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三) 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四) 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全力。(五) 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专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