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特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以及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省、市、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省、市、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第四条 少年宫、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第七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团结协作、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第八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