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学字201688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研究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 国科大与各研究所的高等教育工作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
2、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办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以学生为本,将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当:一、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2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做好肩负服务人民、报效祖国责任的准备;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四、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五、积极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第二章
3、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培养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三、 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资助;四、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五、 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4、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三、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七条 新生应凭国科大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一、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请假;三、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报到后,所在研究所应在三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对新生身份信息、最后学历学位证书、身体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
5、一、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4二、复查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三、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报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其学籍。第九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研究所批准和国科大备案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二、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规定时间,提出入学申请,经核实并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够坚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一、无故逾期 10 个工作日
6、不报到的; 二、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三、入学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 四、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情节恶劣的;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六、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5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国科大和研究所的规定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申请暂缓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能如期注册,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二、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三、经批准休学不按期履行复学手续的;四、超过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
7、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必修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一、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国科大有关规定办理;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三、学生可以根据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与其他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间的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国科大审核后予以承认;四、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6五、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
8、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所在研究所及录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研究生所在研究所根据发展需求,或遇有指导教师调动等特殊情况,研究生可申请调整攻读专业。研究生攻读专业的调整,分下列情形进行:一、在一级学科内调整攻读专业的,由研究所批准,报国科大备案。二、跨一级学科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
9、养计划。由研究所初审,报国科大审批。三、跨学科门类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研究所初审后,需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报国科大审批。本科生主修专业选择及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另7行规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整专业:一、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二、 专业学位专业调整为学术型学位专业的;三、 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除外)、委托培养的;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十六条 依据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的原则,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学习阶段前,所在研究所应为研究生确定指导教
10、师并记录在案。第十七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变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研究所相关规定进行: 一、研究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办理;二、指导教师提出解除指导关系的,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三、研究所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应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四、指导教师调动工作,研究所应以不影响相关研究生学业为原则,作出变更指导教师或作其他相应调整。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在所在研究所重新8确定指导教师的研究生,应按退学处理。第十八条 研究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研究所学习的,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报国科
11、大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变更研究所。原则上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应在同一地区。第十九条 研究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研究所: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研究所审核,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因特殊原因,所在研究所认为应当休学的,由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一、休学学生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或离所手续;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国科大或研究所
12、给予在学学生的待遇,所有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9三、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研究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本科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四、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研究所提出复学申请,经研究所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准许复学。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需经所在研究所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国家规定保留学籍。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一、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过重修仍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三门
13、及以上学位课不及格的;二、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过重修仍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两门学位课不及格的;三、本科生在校期间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 20 学分(含)以上的;四、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五、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10六、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七、经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八、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连续10 个工作日,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九、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十、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处或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国科大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二、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可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三、退学的本科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四、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或离所手续。第二十六条 实行基本学制基础上的弹性学制,依照所在研究所相关规定,可分为:一、博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 3 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 6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