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出租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管理规定(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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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的管理,依法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秩序,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运输管理局研究决定,对全行业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服务监督卡管理,一人一卡、持卡上岗。现规定如下: 一、在全行业统一实行驾驶员持服务监督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必须持有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否则,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上岗服务时,须将本人服务监督卡按要求放在规定位置,接受乘客及稽查人员的监督检查,要做到人、车、证、卡相符。否则,将按乌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三、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与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车主约定营运服务关系,签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服务协议方可办理服务监督卡,每辆出租汽车办卡不超过3名驾驶员。每名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持有1张服务监督卡。在1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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