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2 河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河南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 2009-2020 年),根据科技部国家 国际 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 2011 316 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河南省科技厅认定,在承担国 家 、省国际科技合 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国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新型企业和科
2、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包括国际联合实验室、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三种类型。 第三条 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更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 省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使 之 成为 我省 在利用 全球 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 开放度 等 方面的骨 干和中坚力量, 成为培养人才、 聚集 人才、合作研发、 引进智力 的窗口, 对 推进全省 深化 国际科技合作 起到 引领和示范 作用 。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为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即对
3、 国际联合实验室、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等三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由省科技厅统一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际联合实验室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国际联合实验室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与国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和高技术企业开展长期合作,依托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实验室 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方向符合规划纲要及我省经济与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 2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承担并完成了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4、3有较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与国外研发机构或科学家签有长期合作协议,开展了实质性国际合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国际交往经验和语言能力、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合作方技术和人才优势突出。 4.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 能满足联合研究的要求。 优先在已经批准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基础上申报,并逐步扩大到院士工作站、国家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5.依托单位管理科学、高效精干、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联合实验室的责任;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国际 联合实验室 由 省 科技 厅
5、进行 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依托单位提出 申请,经 各类科技主管部门 审核并出具 推荐 意见 , 报送省科技厅 。 2.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由省科技厅批准认定并授牌。 第六条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专门面向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合作中介服务,依托独立法人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依托主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建设,依法注册 1 年以上。在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机
6、构优先。 2具有明确的机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及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机制体制,并得到所在地政策、资金、条 件环境等方面的支持; 3.机构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具有广泛并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拥有具备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经验,可以提供高效服务的专业化团队, 有能力提供 技术、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荐和测评等中介服务 。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80%以上 。 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60%。 5.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 经营状况良好, 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
7、、消化吸收、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以及 国际人才引进等领域具有 显著的服务业绩。 (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由 省 科技 厅 进行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机构提出申请,经 各级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并出具推荐意见 , 报送省科技厅。 2省 科技 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 3 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 和考核情况 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地域分布、发展潜力和示范效应等因素择优选择后,由 省科技厅 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七条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并取得显著合作成效及示范效应,依托省内
8、各类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国合基地建设的基础性力量。申报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和工程技术中心等, 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承担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方向与规划纲要及我省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相一致。 2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渠道和资金来源,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健全。 3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合作交流扎实丰富,合作成果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人才引进成效明显。 4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积极在现有合作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合
9、作渠道,深化合作内涵。 5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二)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由省科技厅负责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依托单位结合取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以及自身的国际合作需求和发展目标提出申请 ,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2省 科技 厅 根据推荐 部门 意见,组织专家 对申报 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 3 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 和考核情况 进行综合评价,由 省科技厅 发文进行认定并授牌。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国合基地作为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我省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重要载体。为加强
10、国合基地建设,建立起布局合理、重点突出、资源整合、相互协作的基地发展模式,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管理采取共同管理的管理机制,即由省科技厅与推荐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省科技厅作为国合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 能: 1负责国合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的设计和管理政策的制定; 2负责建立国合基地统筹管理与协调机制; 3通过对基地所承担优秀项目的支持,增强基地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 4负责对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进行评估考核和综合评价,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条 国合基地的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国合基地推荐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1负责指导国合
11、基地的具体建设与发展,为基地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帮助解决基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2监督检查和督促完成国合基地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为基地提供配套支持和 服务; 3积极推广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已认定的国合基地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原则上每 4 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国合基地认定 2 年后开始第一次评估。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在对国合基地工作进行评估考核的基础上, 实 行动态和绩效管理。对成效显著、发展迅速、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国合基地,将给予表彰及奖励,并将 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国合基地后续申请国家 和省级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以及国家国合基地的 的重要参考条件。对
12、 一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国合基地亮黄牌,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考核不合格或 出现严重 违纪违规行为的 国合 基地,将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被取消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合基地的资格认定。 第十 三 条 国合基地应根据 省科技厅 要求,及时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等工作,经推荐 部门 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 送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支撑条件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 与健康 、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等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领域专门 对国合基地建设进行部署,使其真正成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的重要平台。 第十五条 省重大科技专项、成 果转化、重大攻关、 省科技开放合作 项目 和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将择优给予支持,以推动其更好更快发展,适应做大项目、攻关键技术和出高水平 成果的要求。各推荐部门也应对国合基地开展的优秀项目择优给予支持 。 第十 六 条 省科技厅对成绩突出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际科技合作专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