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2013-2014 学年校办字 45 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亚洲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亚洲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细则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国人民大学亚洲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细则学校办公室 2014 年 1 月 10 日 - 2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亚洲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亚洲问题学术研究,规范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大学亚洲研究中心学术宗旨,并参考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中国人民大学亚洲研究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
2、要资助人文社科领域研究亚洲问题的课题,鼓励开展前瞻性、现实性、原创性研究,为构建新形势下中国与亚洲各国关系、促进中国与亚洲共同发展提出建设性对策建议。第三条 本项目由中国人民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以韩国高等教育财团资助经费提供支持。第四条 根据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体系要求,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科研处负责。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第五条 本项目设立课题研究和成果出版两个资助类别,资助力度不超过 5 万元/项,两个类别每年立项总数不超过 8 项。- 3 -第六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校工作两年以上的教学或科研人员;(二)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三
3、)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申请者必须有两名副高级以上职称学者的书面推荐;(四)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五)曾获本项目资助但未完成结项验收、或近 5 年曾获校内外课题资助,但无故未能如期完成的,不能申请;(六)拟开展的研究与校内外其他基金(项目)资助的课题不重复立项。第七条 科研处每年 9 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单位组织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并统一报送申请材料,每个单位推荐的项目数量不超过 2 个。第八条 科研处从校内相关学科正高级职称教师中遴选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通讯评审的,每个项目由不少于 3 位专家进行评审;会议评审的,专家组成不少于 5 人。拟立项项目从获
4、得过半数支持的申请中产生。第 九 条 拟 立 项 项 目 清 单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 批 准 立 项 。 公示 期 一 般 为 7 天 , 公 示 期 内 科 研 处 受 理 针 对 拟 立 项 项 目 清 单 的异 议 。第三章 经费管理- 4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科学、合理地编写经费预算,并按预算安排经费开支。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和有效证明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批。第十一条 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参照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按以下要求执行:(一)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专用仪器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
5、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二)国际合作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访和外国专家来访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交流费用应在申请书预算中明确规定。(三)绩效支出,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额度不超过预算总额的 30%;(四)劳务经费,指研究生助研津贴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和评审专家、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费用。劳务经费开支比例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总预算的 30%。(五)其它:指除上述费用外,为项目实施而发生的数据采集费、燃料动力费、咨询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及其他与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其它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详细说明,单独核定。
6、(六)学校对本项目不收取管理费。- 5 -第十二条 本项目经费不允许向校外拨转。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两次拨付,批准立项后拨付 80%;通过结项验收后,拨付剩余 20%。第四章 中期管理第十四条 本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 2 年,自批准立项之日起算。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研究计划,按时办理结项手续。立项后超过 4 年仍未完成的,予以撤项并公示。第十五条 项目需要延长研究周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按新的研究周期执行;每个项目最多可延期两次,且每次延期的时间不能超过 1 年;延期两次后仍不能完成的,学校将予以撤项并公示。撤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已划拨的资助经费退回中国
7、人民大学亚洲研究中心。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研究内容、预期成果形式等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第十七条 项目因故被撤项的,项目负责人 5 年内不能再申报本项目。第五章 结项验收第 十 八 条 项 目 完 成 后 ,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填 写 结 项 表 并- 6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 汇 报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和 成 果 产 出 情况 。第十九条 本项目成果形式一般为论文、专著、译著、工具书、研究报告等。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应正式发表;成果形式为专著、译著、工具书的,应出版或发行;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应提供采纳单位出具的采纳证明;其他形式
8、的成果,亦应达到与此相应的标准。第二十条 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中国人民大学,成果出版或发表时须在醒目位置用中文和英文注明“本研究项目得到中国人民大学亚洲研究中心资助 The program is supported by Asia Research Center,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未标注的不能认定为本项目成果,不予结项。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和中国人民大学亚洲研究中心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未结项验收的项目和 2013 年度及以后年度立项的项目适用本细则。- 7 -抄送:校领导,各学院(系) ,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8 -学校办公室 2014 年 1 月 1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