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岳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正常(持续)运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委派或推荐的下列全职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书记、党委委员;(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委员;(三)国有控股公司中的董事长、副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