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钦州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农机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公正,补贴对象确定全过程 公开、 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 对象名单,并在县、 乡镇 、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农民直接受益, 指保证农机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
2、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条 购机人 在申请购买补贴机具时,县 ( 区 ) 农机局按购机人申请先后顺序排出编号,补贴资金指标采取先到先办、用完资金为止的方式办理。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三条 补贴对象 。 为我市符合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机专业合作社、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对象的确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按先来后到的顺序确定,用完资金为止。 第四条 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及数 量 。 补贴机具种类、2 范围及数量按 2015 年广西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执行;补贴标准按 2015 年 广西公布的补贴标
3、准执行。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 第五条 市 农机局 、财政 局 组织县 (区) 农机 局 根据当地农机化发展需要 对补贴资金需求进行调查摸底, 编制 下一年度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计划表 ,明确资金计划配置(包括当地农机补贴资金投入情况、补贴机具种类、数量 等 ) ,并将项目县 (区)资金计划配置 汇总 后 ,向 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财政厅 申报 。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程序 第六 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发放必须按以 下程序进行 一是 申请、核发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县区政务中心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窗口提出补贴购机申请,农机部门对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核发农机购置补贴
4、指标确认通知书。 二是 购机。申请人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到自治区农机局公布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处自由谈价,全价购机。购机时,经销商必须当即向购机者全价开具正规税务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交给申请人。 三是 办理现场核验和登记备案。 申请人购机后,购机者带上所购机具和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原件、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者本人农补网“一卡通”存折,向农机部门申请对所购补贴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和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和核验后的农机具才能申请补贴资金结算。 四是 公示、兑付购机补贴款。县(区)农机局对拟拨补贴资3 金的补贴对象名单
5、在其所在的村进行不少于 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补贴机具相关材料汇总统一送县(区)财政局审核。县(区)财政局对农机局送来的购机补贴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县(区)财政局按 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补贴对象银行账号上。 第五章 补贴资金 管理与监督 第 七 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 要严抓 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 合理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 工作经费,以保证购机补贴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 八 条 农机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 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认真配合 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检查 。 第 九 条 各县区农机 部门要 加强 对 农机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的监督,建立社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监督的管理机制, 市、县(区) 农机 、财政部门要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及时调查了解、处理群众投诉。 第十 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专项专用,做好 检查验收、绩效考评 、监督检查等 工作 。乡镇财政所要积极参与 本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实施 工作 ,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 跟踪 检查,确保农机 购置 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把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