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3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遵循市场配置的发展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不设数量限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建立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实施奖惩和淘汰机制。第二章 资质申请第五条 申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社会组织应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条件,并通过消防行业自律管理系统提交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和设备信息。第六条 网上填报资料提交后,应根据申请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类别,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