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房地产业务利息支出核算与税务规定一、 核算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前,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在房地产完工后,应计入财务费用。二、 税务规定1.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而根据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这三项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摊。故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能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 (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