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受到侵权行为损害能否索赔的法理分析(杨立新)(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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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胎儿受到侵权行为损害能否索赔的法理分析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上传时间:2002-5-2一、简要案情检察日报记者谷萍曾经报道,成都市女市民贾丽怀有4个多月身孕,某日乘坐成都洪桥出租汽车公司戚天明驾驶的奥拓车出行,当车行至保和大道时,出租车将正在前方右侧车道修车的黄某、张某撞伤,坐在出租车内副驾驶座的贾丽同时被撞伤,右额粉碎性凹陷骨折及颅内血肿。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司机戚天明及黄某、张某均违反有关交通法规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贾丽认为,出了车祸后,自己吃了那么多药,肯定会对胎儿的健康有影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鉴定认为,贾丽属十级伤残,其受伤后服用的复方磺胺异恶唑等药对胎儿的生长发育有一定影响,但由于缺乏具体的用药量及用药方法、时间,加之人的个体差异等,对胎儿的生长发育的具体影响尚无法确定。由于贾丽住院后司机戚天明等三人拒付医疗费,贾不得不出院。贾丽在生下小孩后,与对方多次协商无效后,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保和乡法庭递交民事诉状,向三名被告索赔,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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