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嘉兴市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湖、秀洲区规划建设局、经开建设分局:为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保障开发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促进房地产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我委根据嘉兴市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嘉政发2010 49 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建设单位切实承担保修责任的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各建设单位对已竣工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承担保修责任的,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同时可动用物业保修金承诺资产先行履行保修责任,并暂停其开发经营行为。二、建设单位在项目最后一期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
2、记手续前, 应当按照嘉兴市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嘉政发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嘉建委房 2011512 号201049 号)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交存物业保修金;建设单位在同一行政管理区域内尚有其他在建项目,且建设单位承诺按本规程第一条承担已交付项目保修责任的,物业保修金可按前款规定在在建项目开发完毕前一次性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交存物业保修金。三、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对建设单位已开发交付完毕项目进行核实,并按照实际交付年限及嘉兴市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嘉政发201049 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物业保修金;物业保修金交存满两年的项目,在建设单位落
3、实其保修承诺,并提供相应承诺资产的情况下,可退还 50%的物业保修金。四、请相关建设单位根据本通知,对 2006 年 10 月 1 日以后竣工交付项目的物业保修金交存情况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前往项目所在地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2010年 1 月经我委住房保障局发送物业保修金催缴通知单后仍未交存物业保修金的建设单位,不在此次通知执行范围内。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二 0 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物业 保修金 通知抄送:各房产开发企业 共印 50 份嘉 兴 市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1 年 11 月 30 日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