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统称为矿山)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危险性较小的砖瓦用粘土、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资源开采建设项目和虽然取得采矿许可证但不以资源开采为目的的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分级审查。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其它经依法批准的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