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全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情况,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采集、评价和使用工作,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全省物业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和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采用物业服务企业填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与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三环节”相结合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奖惩分明、信息共享的原则。第三条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浙江省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信息综合评价工作。省外入浙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