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9.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余土、余泥、余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增加】前款规定行为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家庭装修废弃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不纳入本办法处理范围。第三条【机构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减排、受纳与综合利用管理,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联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及受纳场在施工过程中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依法查处。规划国土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受纳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