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特殊工时制度审批4 k& M: o# b9 D1 r4 ?0 - 5 i一、办事依据a3 Z. ?/ Z% y/ S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 4、关于延长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实行期限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35号)。 二、申办对象(条件)1、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 2、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