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4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工程建设调试单位的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调试工作,提高工程调试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电力工程调试工作的单位。第三条 制定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依据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第四条 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原网省电力公司直属的调试单位,且必须具有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资质。第五条 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单位应具备的人员数量和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调试业绩、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和等级分类。第六条 全国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资质管理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电建企协)牵头组成的全国电力工程调试资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现全权委托电建企协调试专委